行政法条文·说理·案例

出版时间:2007-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高秦伟  页数:443  

内容概要

本书以行政法为调适对象,分规范阐释、关联理论、典型案例、法规链接四部分进行了解释学上的学术论证,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了本书的基本学术命题与框架。 本书坚持准确适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从而让读者能够以此为指引解释其他的法律规范。对法律的解释也是法教义学的一项主要功能,但解释方法众多,必须正确采用方能体现立法者的意图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正是培养行政法律人法律思维的重要基础。     本书所选案例多为实践中发生或法院判决之真实、典型个案,这样为读者理解法律规范,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生动的素材。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保证行文的简洁明晰,对一些案例的事实也作了剪裁,以凸显所涉问题的法律意义。

书籍目录

行政处罚法 第9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20条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24条 一事不再罚 第33条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37条  第1款行政调查 第42条  第1款 行政处罚听证印 第46条 行政处罚中的职能分离原则行政许可法 第5条 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8条 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第12、13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第16条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第23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24条 行政许可委托 第38条  第2款行政许可中的说明理由制度 第46条 行政许可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3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8条 行政相对人的民事责任 第9条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调解制度 第28条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 第45条 对虐待、遗弃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 第79条 依法收集证据 第90条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鉴定制度 第91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权限 第94条 说明理由制度 第98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听证的规定 第100条 对当场处罚法定条件的规定 第102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 第114条 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监督 第115条 治安管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117条 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 第7条 行政规定的审查范围 第12条 行政复议的管辖 第16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19、20条 不予受理的处理 第21条 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 第30条 复议前置的设定行政诉讼法 第2条 起诉权 第5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11条 受案范围 第12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条款 第17条 管辖 第18条 特殊管辖 第24条 原告 第25条 被告 第27条  第三人 第32条 举证责任 第33条 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规定 第34条 法院的收集、调取证据权 第37条 复议前置程序 第44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第52条 审判的直接依据与适用 第53条 规章的参照适用 第54条 判决形式 第67条 行政赔偿责任

章节摘录

  第20条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20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范阐释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管辖的规定。  行政处罚一般实行地域管辖的原则。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政府之间横向划分在各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简单地讲,就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在什么地方,就由什么地方的有关行政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等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生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理由有三:  第一,从行政处罚的目的来看,行政处罚是以行为事实的发生为依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秩序,即对被破坏了的(关系、过程、财产等)行政管理秩序迅速予以恢复,对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予以维持并加以促进,使其发展。这些都必须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鼓励来实现。  第二,从受处罚行为的性质来看,行政处罚的管辖应以行为发生地为依据。受处罚行为的性质,严格来讲,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一般都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因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管辖的属地原则。  第三,行政处罚管辖的效率原则,也要求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应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对行政处罚管辖在级别上的规定。选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其理由有:第一,管辖的区域要适中,太大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太小不利于行政机关的精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县级以上机关管辖是比较合理的。第二,有利于管辖与机构设置相适应,同时也符合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分工的现状。只有那些依法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也只有这些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才能获得行政处罚管辖权。最后,为了防止出现管辖空白,并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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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法条 案例 说理 相结合,使得理论与实务同重视,讲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讲得非常透彻,内容详实,对夯实行政法的理论功底具有莫大的帮助。
  •   质量不错,案例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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