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劳动合同案件法律依据

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办理劳动合同案件法律依据》编写组 编  页数:324  

内容概要

  《办理劳动合同案件法律依据》收录了目前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办理劳动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疑难点。《办理劳动合同案件法律依据》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主体法,主体法条下的适用指引总结了法律适用难点,并链接了与本条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具体到某一法规的某一条文,使读者看到本条后能快速查找相关法律依据,纲举目张,方便快捷。第二部分“配套法律依据”分为七类。第三部分以附录形式收录了常用的五类劳动合同范本,并对范本进行了解析,方便读者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条文及适用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二部分 配套法律依据(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2007年6月29日)(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1995年9月6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19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2001年11月26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0月18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7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19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9月27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7年3月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4月29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3日)(四)特殊劳动合同(五)职工保护(六)监督检查(七)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三部分 附录:常用劳动合同范本及解析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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