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医疗事故案件法律依据

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本书编写组  页数:420  

内容概要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不但是对医疗事故受害人的安抚,对于社会稳定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分册为《办理医疗事故案件法律依据》,收录了办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在文件选编上突出实用性、时效性和权威性。本分册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主体法条文与适用指引。处理医疗事故案件的主体法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医疗事故的范围、鉴定、赔偿和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二部分配套法律依据,收录办理医疗事故案件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的地方规定。  《办理医疗事故案件法律依据》吸收了法规编纂的新技术并有所创新,同时也借鉴了图书出版市场越来越个性化的趋势,力图体现三大特点:简约,容易掌握,使用方便,个性化。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文及适用指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部分 配套法律依据一 综合二 医疗事故鉴定三 医疗纠纷诉讼(一) 纠纷法律适用(二) 诉讼程序(三) 地方规定(四)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四 医疗机构与医师管理五 医疗工作规范六 药品,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附录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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