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生精品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上下册)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应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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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为研究生编写的教材。编者邀请了国内各大学从事行政法研究生教学,且在各个方面有较深造诣的资深导师共23人,参与本书各章的著述。 编者在撰写时可在完成应该传授的内容外,阐述各人的不同观点和研究心得,在加深理论阐释的同时,关注实践的应用和发展。此外,在章节安排上,增加了一些新的章节,以使近年来在行政法学研究方面的新成果得到反映。

书籍目录

上册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典型案例     本章思考题 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学 第四章 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第五章 公务员法 第六章 第三部门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 第八章 公物、公营造物与公物法 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十章 制定规范行为 第十一章 行政决定 第十二章 行政给付与行政确认 第十三章 非权力行为下册 第十四章 行政程序 第十五章 行政公开 第十六章 行政裁决 第十七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行政法制监督 第十九章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章 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第二十三章 行政补偿 附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4.授益行政与负担行政从行政活动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权益还是负担的角度,可以将行政区分为授益行政和负担行政。授益行政是指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权益的行政活动,如颁发营业许可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等;负担行政则是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即增加义务或者限制权利的活动,故又称不利行政。例如对违法的个人或组织予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征税等。但是,有的行政行为既是授益行政也是负担行政,比如行政合同就可能同时授予权益又增设义务;还有的行政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是授益,但对另一方是负担,比如就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对受处罚的当事人来讲是负担,但是对另一方讲就是授益。5.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或称强制行政与非强制行政)这是根据行政活动方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作为传统的行政手段,权力行政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其模式是“命令与服从”。而非权力行政是指通过劝导、鼓励、建议、契约等柔性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非权力行政的兴起,改变了传统行政手段的单一性,体现了现代依法行政的民主、合作精神,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日益成为行政活动的重要方式。从趋势上看,非权力行政行为的适用空间将越来越广泛,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为方式将进一步减缩。本书已按此分类建立了体系。6。形式意义的行政与实质意义的行政现代国家的职能一般可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代议机关掌握立法职能,行政机关掌握行政职能,法院掌握司法职能。形式意义的行政是从行使职能的机关来定义行政。凡行政机关的活动,都称为行政。立法、司法也可同样定义。但是,这三种职能的行使,实质上有很大的区别。立法是由民选代表表达民众的意志,它由一个法定数量的集体,通过规定的程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手段制定规范。规范设定了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但要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直接影响各方的权利义务,还要通过行政和司法机关。行政和司法机关都可称为广义的执法机关,其职能都是落实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二者的不同在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一般都带有整体性、连续性和经常性,是为了执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主动、直接与对方发生法律关系。我国行政法学中称为行政执法;而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则是为了解决争议和纠纷,依法居中作出裁决,带有个案性和被动性。毫无疑问,这三种权力的分工,构成一个完整的现代国家职能体系。这在许多国家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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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上下)》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浙江大学郑春燕、中国政法大学石磊、赵鹏、张迎涛、王静和俞楠等青年学子的诸多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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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该书各章节由不同作者编写,体现界内百家争鸣的探讨盛景,但这种大杂烩比较糅杂,编者们观点还时常相互矛盾,一般为考试或求定论的读者看了会很混乱,建议专业人士看为妥,可充分了解我国行政法领域的当前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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