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08出版)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 编  页数:82  

内容概要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跨地域管辖,均应当独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第四,县及县以上各级地方行政管辖区域,只能分别设立一个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既不能存在级别交叉管辖,也不能存在地域交叉管辖。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实用附录:1.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参考文本1)2.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参考文本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其他承包方式样本)5.耕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公式6.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参考文本)7.××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参考文本)

章节摘录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首先是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即主要在县和县级市设立。其次,可以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第三,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还可以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设立。但是,无论是在哪里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跨地域管辖,均应当独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第四,县及县以上各级地方行政管辖区域,只能分别设立一个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既不能存在级别交叉管辖,也不能存在地域交叉管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设区的市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市辖区不设,但其所辖县和不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市辖区设立的,设区的市不设。为方便农民群众申请仲裁,市辖区也可以合并设立一个或者几个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市辖若干区的仲裁工作。具体如何设置,需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律规定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当地人民政府,即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是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审批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承包管理部门承担。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指导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时,在现有政府组成序列中,不宜增设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职责,整合内部力量,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保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需要。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