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吴庆宝 编  页数:431  字数:49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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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为《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的续集,分为两编:上编为“释疑解惑编”以答问的形式,对民商事裁判中的诸多疑难、前沿问题进行权威阐释,下编为“裁判精要编”对金融担保、保险、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公司企业等热点焦点案件的最新趋势、审理要点与技巧、适用法律问题等,作系统的阐述。

书籍目录

上编 释疑解惑编 第一章 公司法案件疑难问题阐释  第一节 公司设立与股东权利义务难点阐释   1.如果不能认定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是否必然就相应认定出资人即为公司股东?   2.股东资格诉讼是以公司为被告,还是以其他股东为被告?   3.甲乙丙丁四个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由甲具体办理公司设立事宜。甲在公司设立登记进程中,只登记了甲、乙二名股东,丙、丁没有登记为股东,其出资计算在甲的股权里。问:丙、丁如何维权?   4.涉及到公共设施的行业,省级国有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在地方设立项目公司,那么,项目公司代表地方利益的股东可否以地方政府中的职能部门,例如水利局为股东?如不行,那么,代表地方利益的股东应选择什么样的机构?   5.公司成立后,增加注册资金时,存在虚假增资,即增加注册资金时出资不到位。后公司股东将其所持90%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已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给原股东。(1)原股东与新股东对公司虚假增资各应承担什么责任?(2)股权转让时,公司负债额(即债务)大于公司资产对股东责任的承担有无影响?(3)如涉及法人人格的否定,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是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新股东是否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某市A国有企业负债500万元。2001年,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由原厂长秦某及其他中层干部零资产受让该企业,转制为限责任公司。后由于其他中层干部对该企业缺乏信心,厂长秦某决定单独受让企业,转制成注册资本6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当时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便决定由其侄子小秦作公司挂名股东,占股权15%。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由秦某筹措,小秦仅在章程上签字,供工商局登记用。现小秦主张根据章程记载其占有15%股权,要求分配股利,享受股东权利。问:秦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并变更工商登记资料,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他的主张吗?   7.C明知A为隐名出资人,B为名义出资人,签质押合同或转让合同时,C该与A还是8签呢?   8.股东在公司的股份是以合资合同中的投资额为准,还是以工商登记中的为准;特别是当投资比例与工商登记中的股权比例不一致时,以哪一个为准?   9.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员工是否可以在该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任职拿薪?是否可以成为该企业股东?   10.贷新还旧的保证人是借款人的母公司的,不能免责。对于“母公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1.A公司原为“全民所有制集资企业”,后改为国有性质的股份公司。历史上,A的“工会”及“职工”均曾为A的股东,现已退出公司。2000年,A的“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作为持有90%股权的大股东,与A公司的几位高管人员等自然人股东,共同成立B公司;目前“工会”持有B公司90%股权。2002年,8公司通过受让股权成为A公司股东,之后不断增持;目前,B公司持有A公司55%的股权。问:(1)从A公司/A公司工会/B公司的关系上看,是否可以认为A公司实为8公司的控股股东?B公司持有A公司55%的股权,是否构成“母子公司交叉持股”?这种股权关系是否合法?(2).历史上,“工会”及“职工”均曾为A公司股东,其受让股权的款项是通过高管人员将A公司资产抵押给银行以取得贷款的方式而支付的,并以A公司的利润偿还银行贷款。这种管理层取得股权的方式是否合法?   12.我公司在外地成立两家合资公司,均占30%1股份,但我公司均未实际人资,为占干股,并与两合资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明确不参加公司分红,只收取固定回报。两合资公司中我公司所占30%股份注册金额均由对方垫资。其中,一公司中,一方将30%资金先打入北京我方账号后,我方再打回原注册地。另一公司30%资金打人北京我方账号,也在原注册地成立公司。问:我公司以后将承担何种风险?   13.通过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价款,取得了“股东”名份。该“股东”参加股东会,参与经营,参与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未记载该“股东”。问:该“股东”还是隐名股东吗?   14.甲、乙欲收购某公司,邀约丙一同参与,承诺若收购(股权转让)成功,给丙20%的股份。尔后,丙做了大量工作,促使甲、乙股权转让成功。甲、乙于是向丙出具股权承诺书,承认丙在公司享有20%的股权,但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问:丙能否被认定为“隐名股东”?(丙没有出过资)   15.律师能不能当公司股东,律师能不能当公司董事长,律师能不能当实际出资人,赠送的股份是否有效?   16.A公司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找B公司为挂名股东共同成立C公司。B公司的出资由A公司事先转入8公司账户,再由8公司转入C公司账户。A公司将出资款转入B公司账户时并没有注明用途,但两公司之间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双方也没有就此事签署过书面协议。B公司没有参与C公司的经营管理。问:就B公司在C公司的股份,A公司是否能够被确认实际股东?   17.对于公司干股如何理解?(1)干股股东有何权利、义务?(2)干股以什么方式存在于公司?(3)如何设定干股?(4)干股股权如何取得?例如,某甲擅长经营管理,公司股东欲送给干股,应如何实现某甲取得干股?   18.前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该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是否需对前股东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补足责任?(瑕疵未向受让方披露)¨   19.若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导致货币出资不足注册资本的30%,则股东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   20.股东借他人资金作为注册资本,注册公司成功后从公司上将可借用的资金归还他人。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还是认定公司对出借人享有债权?””   21.某公司2002年成立(改制),股东丙于2004年8月死亡。公司章程2002年总则规定,公司股东为公司职工。后于2005年5月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离开公司、死亡的应退股。股东丙的继承人于2006年9月要求继承股东丙的股份。法院是否可以支持此要求?”   22.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变成了股份公司,是否可以对外以股权形式吸收资金?   23.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融资,签订入股合同(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未发行股权证书)。这种形式融资是否为非法融资?怎样操作为合法股权融资?   24.关于公司高管兼职很多,那么是否讳反竞业禁止限制?   25.某一公司有A、B两股东,A拥有90%股权,8拥有10%股权。问:A欲召开股东会,但8拒绝参加,A是否能自行召开股东会?   26.甲、乙、丙三人签订协议拟成立某公司,但因名称未获通过,故未成立;第二年,甲、乙、丁三人又签订协议成立另一公司,并获批准。拟成立公司和已成立公司却是开发同一水电站,而且已成立公司经营业绩不错。丙是因为有关系,甲、乙商议不实际出钱而是仅凭关系作价2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问:甲、乙、丙三人协议是成立,还是生效?丙是否可获得红利?   27.股东以其专利技术出资,该专利技术未过户公司名下,但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公司成立后,股东又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第三人。问: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  第二章 担保案件疑难问题阐释  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疑难问题阐释  第四章 保险合同纠纷疑难问题阐释  第五章 物权法案件疑难问题阐释  第六章 合同法疑难问题阐释  第七章 金融债权保护疑难问题阐释  第八章 民间融资疑难法律问题阐释  第九章 诉讼程序案件疑难问题阐释下编 裁判精要编  第一章 金融资本市场风险防范与司法调整方法前瞻  第二章 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阐释  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案件中应重视的几个主要问题  第四章 期货交易市场创新的法律调整方法  第五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法律问题阐释  第六章 合同效力与涉及犯罪责任性质认定规则阐释  第七章  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深度阐释

章节摘录

解答:(1)股权激励制度是公司改善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凝聚力,提高公司管理层、高管人员对公司忠诚度的重大举措。条件成熟的公司均可以采取类似手段,向管理层奖励股权、期权,营造为公司长期发展做贡献,必定得到公司丰厚回报的氛围。总的讲,于公、于私均是有利的。不论何种性质的公司、企业,均可以采取这样的手段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2)公司与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当然可以明确约定如员工不忠诚于公司经营事业,公司有权收回股权,或者终止与员工股权激励协议的履行。通常应明确的内容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参与公司之外的同业竞争,出卖公司商业情报,违反公司章程的其他禁止性规定等,应当在协议中尽量细化,以避免回收股权的随意性。所以,不是任何情况下,公司均有权收回奖励股权的。(3)激励制度可分几种类型实施:第一种是纯粹赠与股权,管理人员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与公司更加紧密地同命运共呼吸;第二种是期权,规定达到一定的服务年限,可以以一定的价位,通常是较市场价格低的多的价位,购人一定数量的股票,而这部分股票是可以投放市场予以变现的;第三种是管理人员达到一定的服务年限,公司按照约定赠与其一定数量的股票,这部分股票可以分期分批投放市场变现。除第一种情形之外,在二、三种情形下,管理人员不能成为公司固定的股东或发起人股东,不必因此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并不负有额外责任,只是其变现股票要受到分期分批等条件的限制。既然是无偿赠与的股票,公司当然可以收回,但收回条件应在协议中约定,或者按公司章程办理,公司并无临时的解释权。(4)既然以赠与股权为主,金钱低价买人股票为辅,证明管理人员得到股权并不同于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故公司在股权激励办法中应当明确享有奖励股权的管理者持股的权限范围。既可以规定其成为公司股东,享有同股同权;也可以规定其享有部分股东权利,如只享受分红,而不享受管理公司的权利;或者根本与公司经营管理无关,到期可以逐步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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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2009-2010年卷)》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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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6条)

 
 

  •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
  •   我在律所实习大概有一年多的时间了,一直接触的都是民商事案件,经常会遇见一些疑难的问题,总可以再这本书里找到答案,这事一本很实用的书,是法律事务人士有必要拥有的专业书,很前沿、很实用。
  •   可以当做工具书了,很不错的观点,当然在有些问题上有点重复,有的问题还是找不到答案。
  •   挺有用的书对于律师同学们
  •   送货速度很快 支持当当
  •   书质量很好,快递也快,非常满意。
  •   支持作者,写的挺好的。感谢啊
  •   作为一名法律实践人员,需要研读判例,从判例中找寻法官的判案思维,而此书正可起此作用。
  •   不错的,很实很,就是里面个别法官的解释太过随意和主观
  •   法律工作者的实用工具,就是纸张有些不好,感觉像盗版。
  •   有作用,但死贵死贵的.很多法律的书都有这种现象
  •   适合律师及其它法律实务从业者阅读,此系列书籍一直购买。
  •   书装订好,内容也权威,只是贵了点。
  •   需要这本书的可以在这买。
  •   本书还是非常不错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   不错,有些观点很有启发性。
  •   不错,作者很有经验。
  •   看了一部分,感觉不错
  •   书不错,就是邮寄慢了些
  •   很好,很实用。建议购买。
  •   主要是对法条的理解
  •   贵,但是不错。
  •   整本书的目录好几十页,实用的内容也只有一半,有点上当的感觉。
  •   里面的内容有些不错,有些却很差。但对我个人来说还是有所启发的。
  •   归类得不是很好
  •   矛盾之处较多,且回答不够细致。
  •   对所谓疑难问题的解答不够严谨、专业。态度模糊,大家买这本书就是为了有个确切的解答,而且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解答,书的内容让任失望,感觉是枪手代写的,我不相信最高院的人的水平如此差。
    不知那些说这本书好的人,是不是托,大家发言要负责任啊。
  •   本书在对相关问题的解释上都非常浅薄,对实际问题不能有正解的解释和指导。许多现在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都有所涉及,但是存在如下的问题:1、解释部分的内容很少,没有从理论和法律条文上对问题进行深入的阐述;2、解释问题经常有错,或者说不太正确。比如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问题,其实理论和实践对该问题都有深入的讨论和研究。但是本书解释却非常宽泛,而且不严谨。解释内容与当前司法实践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认定问题不一致,甚至有矛盾之处。这样的问题太多,我不再一一举例;3、解释内容书中自相矛盾之处较多。本人是看上面许多评论讲本书非常实用才买的,但是看后非常失望。最高院出的书应该对我们司法实践和理论都有指导和引导的意义,但是看此书非常失望。建议大家不要买!!!忽上当。
  •   纯粹误导,简直就是一些粗质兰叶,酸菜杂碎,价格奇高,骗钱害人。没想到吴大法官竟然搞出这样的垃圾货色,丢人啊,太丢人。说此书好的人,纯粹是没看过什么是好书。。爷爷的。。
  •   半个月前,还是81折,现在降低到6折多,相差18元。本个月前,我订购了包括这本书在内的众多书,但一直没有送到货。所以,我干脆拒收,再订购。因为同时我半月前订购的这批书中,还有四本书的降价幅度也非常大,若是我收货,我会莫名其妙的多付40多元,没必要,还是让送货公司的人辛苦一下吧。卓越乱调价,让人觉得太差。
  •   这本书写的不错,我看了至少弥补了自己不懂得,巩固自己的懂的。。。还可以了解一些其他的解决方式,不论公司还是物权法等等内容!
  •   比如,混淆股份和股权的概念,以为2者一样认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股份)可以收购自己的股权还有一些答案明显是跟误解了问题
  •   真的有用,谁看谁知道!
  •   好书,价格也比书店便宜,挺卓越!
  •   为什么我在卓越网上近半年的订单信息全丢失了?是系统问题吗?3月2日订购的一本书至今书未到,订单也查不到。多次咨询,客服人员单方断定我是用其他账号下订单,蹊跷的是有一笔订单,经客服人员查询用的是同样账号订购的,可在我的账户中却无法查询到这笔订单。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近半年的订单全部丢失,希望卓越网能仔细查找原因并及时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把问题推给用户!
  •   非常好的收集。是一本法律人士的必备书,有好几次去法官办公室,都看到法官的桌子上有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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