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15  

内容概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案例解读:用大量生动真实的案例来解读法律,帮助读者深刻领会条文精神,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应用提示:对重点法条和难点问题做了专业提示,帮助读者理解条文含义和准确运用法律。  相关规定:列举与主法条相关的法条,并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了重要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附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2004年8月28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

书籍目录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第二条 【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 案例1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否由村民自我管理? 案例2 村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如何体现? 案例3 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案例4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怎样的? 案例5 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是什么关系?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案例6 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案例7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乡镇政府执行职务时身份性质如何?第五条 【村委会的经济职能】 案例8 村民委员会的决议违法,该如何承担责任?第六条 【村委会在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任务】第七条 【村委会在加强民族团结方面的任务】第八条 【村委会的设立】第九条 【村委会的组成】 案例9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组成方面有何特殊要求?第十条 【村民小组】第十一条 【村委会成员的产生和方式】 案例10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第十二条 【村委会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案例11 选民资格和村民选举资格有何不同? 案例12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应该如何确定?第十三条 【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机构】 案例13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第十四条 【村委会的选举程序】 案例14 受过党纪处分的人能否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五条 【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制裁】 案例15 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16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该如何处理?第十六条 【罢免程序】 案例17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氡需要什么样的程序?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的召集】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案例18 必须经由村民套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审议,结果如何? 案例19 村民会议在决定村集体利益中的作用是怎样的?第二十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案例20 怎样认定村民会议的决议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冲突?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 案例21 村民代表会议的权限是怎样的?第二十二条 【村务公开】 案例22 哪些事项必须经由村务公开?第二十三条 【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要求】 案例23 村民委员会擅自作出的决定的效力如何?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方法】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下属机构的设置】 案例24 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效力如何?……附录

章节摘录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否应规定为领导关系,在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立法机关最终经过反复研究,认为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规定为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符合村委会的性质,有利于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二、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就是对村委会如何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于引导。指导不能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村委会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治活动。支持和帮助,就是对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尊重和肯定,对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等各方面提供援助,等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是一项法定职责,不能不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同时,村委会也有义务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不能拒绝乡镇政府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如果乡镇政府假借指导、支持和帮助之名,行非法干预自治之实,村委会则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三、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凡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哪些要办、哪些不办,哪些先办、哪些后办,是这么办还是那么办,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所谓不得干预,就是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政府既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包括宣传、说明、解释、说服、动员等等。四、村委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是指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协助的主要形式是宣传、教育、动员、提供情况等,一般不直接办理。必要时,可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村委会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委托的乡镇政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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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近年来,关于地方政府机关副职太多的报道经常见诸网络媒体,地方上的副市长、副县长、副局长人太多了,不但给当地的新闻工作者,给机关的司机同志们,给直属下级部门增加了不少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必然会出现官僚机构膨胀臃肿,人浮于事,权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权力斗争等内耗,最直接的表现一般是讲话开会的人很多,但实际干活的人很少,邀功请赏的人很多,但承担责任的人很少。关于各级政府机关领导职务的设置,《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组织法》并无明确的规定(注:各个地方有无更详细明确的规定,笔者没有一一查询),但法律却明确给出了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然而,原则这东西,本身的潜台词就是变通。因此,在地方上才会出现“副职扎堆”的官场病。

    “副职扎堆”仅是地方上存在的“官场病”吗?根本不是!根据中国政府网上公布的国务院各部委部长、副部长人员信息,除了部长是一名外,副部长的人数少则四位,最多的竟多达九位。笔者错略浏览了几个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中央部门,其副部长数量如下:城建部、农业部各4位,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各5位,公安部、卫生部各7位,商务部副部长8位(不包括享受副部长级别的1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9位。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国政府网上在国务院组织结构下方显著位置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既然法律明文规定了副部长的数量是二至四人,为何绝大多数部委副职的数量竟然超过上限,甚至多达法律规定上限的2倍还多。地方副职扎堆,我们可以说地方官员政治水平不高,也可以说法律制度不完善,毕竟对于究竟该设多少个副县长、副局长,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中央政府各部委副职的数量,在法律有着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其数量竟然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对此,能摆到桌面上的解释只能是法律滞后,不能满足眼下中央部委承担的繁重的行政功能。其他可能的解释既然摆不到桌面上,为了本文不被“和谐”,此处也就不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是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的,从该法律颁布到现在已经快三十年了,法律滞后于现实这本来很正常,但这完全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实现。但在法律没有修改以前,即使现实需要,堂堂中央部委,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的硬性规定,超额任命副部长,难道法律在政府面前真的只是道具?即便如此,为了兼顾法律与现实,完全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变通执行,比如,象交通、公安等部委可设置权责相当于副部长的部长助理若干名,也可提高下属的司局地位,但事实是,大多数部委不但副部长数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部长助理同样人满为患,而且,部的下面局和司更是一大堆。其实,中央部委该有多少个副部长,有多少个虽名义上不是部长,但实际权力却相当于部长、副部长的,可能直接不关乎我们平民老百姓的一日三餐,但问题是,如果连中央部委都置法律于不顾,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地方、要求百姓遵纪守法?即使退一步讲,实际上有多少副部长都无所谓,但只要真正能起到“人多力量大”的作用也好,可现实是,即使交通运输部有5名副部长,高速公路还是照样的堵。作为国务院下属职能部门的中央部委究竟该有几个副部长,究竟谁说了算?没有法律的时候,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各部委特别是组织部的规章都可以说了算,但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二十多年前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从法律上,该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既然部委副部长数量法律有了硬性规定,那么就是不能违反的。但是,国务院官方网站上一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gov***/gjjg/2005-06/10/content_5548.htm)明明白白的规定中央各部设副部长二至四人,同一网页各部委官方网站上,又明明白白的表明了各部设置了四至九名副部长的事实。这样的事实面前,机构精简岂不是一句空话?虽然,国务院部委的数量是确实减下去了,但如果为了安置减掉的部门领导,而公然置法律于不顾,把原来小部的正职换成大部的副职,这样的改革又有什么意义?对此,我不得不发出,“副职扎堆现象,地方比中央,就是小巫见大巫”的感慨,不得不承认改革难,难于上青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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