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适用全书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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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律适用全书系列(第三版)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国家法律文件清理的成果,在保留原版首创的具有强大关联检索功能的“注释链接”的基础上,增加了链接法条的关键词和页码查询,使用更为方便,检索更为快捷。   最全面准确的收录——   涵盖了与主题相关的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按照主题内容和效力级别分类,并对修正或废止的部分条文加以脚注说明。   最精细实用的加工——   展现重点条文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条文理解适用的解释性答复、批复和复函,并根据各个分册特点精选指导案例、文书范本和相关标准以供参考。

书籍目录

一、公司、企业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所得税法  反垄断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法若干规定(一)    公司法若干规定(二)  二、合同、担保  合同法  物权法     担保法  合同法解释(一)   合同法解释(二)    民商事合同若干问题的意见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 三、破产、改制 企业破产法 企业改制民事纠纷规定四、证券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五、期货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六、票据  票据法  信用证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存单纠纷若干规定七、信托  信托法八、保险 保险法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九、海商 海商法

章节摘录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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