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必考疑难专题精解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段波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01出版)  作者:段波  

前言

司法考试虽然因其低通过率而有“中国第一考”的“美称”,但也是有一定的复习规律可循的,其中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重者恒重”。如何遵照“二八定律”,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司考复习的效率,用20%的时间掌握80%的重点内容,是每个考生都梦寐以求的事情。根据考生的这一需求,本书对2005-2009年近五年的司考试题进行了梳理,从中提炼出占据分值比例最大的若干个专题进行系统解析,并对这些专题中最容易出错的疑难点以问答的形式给予分析,力求用最精简的内容涵盖更多的试题分值,帮助读者用最少的时间取得最大的收获。从这个角度讲,本书是一本“性价比”很高的司考辅导书。本书自出版以来,得到了广大考生的关注与认可。此次修订依据2009年最新的司法考试大纲,增补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的三阶层理论专题。根据2009年国家新修订公布的法律法规,民法部分诉讼时效专题增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合同法相关专题增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最新内容。商法部分保险法相关专题吸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新修订的内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增了政府信息公开专题。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其后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内容做了重新调整。以上所有的变化都力图体现司法考试最新的热点和难点所在,希望能够一如既往地为考生提供帮助与便利。本书既可以供基础复习阶段考生巩固基本知识所需,也可供冲刺阶段考生突击重点所用。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尝试,疏漏难以避免,恳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最后,祝2010年的广大考生复习愉快,顺利过关!

内容概要

《2010司法考试必考疑难专题精解(飞跃版)》内容简介:司法考试虽然因其低通过率而有“中国第一考”的“美称”,但也是有一定的复习规律可循的,其中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重者恒重”。如何遵照“二八定律”,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司考复习的效率,用20%的时间掌握80%的重点内容,是每个考生都梦寐以求的事情。根据考生的这一需求,《2010司法考试必考疑难专题精解(飞跃版)》对2005—2009年近五年的司考试题进行了梳理,从中提炼出占据分值比例最大的若干个专题进行系统解析,并对这些专题中最容易出错的疑难点以问答的形式给予分析,力求用最精简的内容涵盖更多的试题分值,帮助读者用最少的时间取得最大的收获。从这个角度讲,《2010司法考试必考疑难专题精解(飞跃版)》是一本“性价比”很高的司考辅导书。
《2010司法考试必考疑难专题精解(飞跃版)》自出版以来,得到了广大考生的关注与认可。此次修订依据2009年最新的司法考试大纲,增补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的三阶层理论专题。根据2009年国家新修订公布的法律法规,民法部分诉讼时效专题增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合同法相关专题增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最新内容。商法部分保险法相关专题吸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新修订的内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增了政府信息公开专题。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其后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内容做了重新调整。以上所有的变化都力图体现司法考试最新的热点和难点所在,希望能够一如既往地为考生提供帮助与便利。

作者简介

段波,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具有五年司考辅导经验,主讲民商法,编著和主编多部司考教辅图书。作者在司考辅导领域的其他代表作包括《司法考试案例题经典模式八十讲》(主编)等。

书籍目录

(7分)新专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民法(6分)专题一 民事权利的分类/3(2分)专题二 民事法律关系/5(3分)专题三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7(2分)专题四 法人的能力/9(4分)专题五 意思表示的成立/10(3分)专题六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类型与效力/12(6分)专题七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5(11分)专题八 诉讼时效/18(29分)专题九 物权变动/21(4分)专题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6(5分)专题十一 共有/29(12分)专题十二 抵押登记/31(6分)专题十三 质权/32(3分)专题十四 担保物权的竞合/34(4分)专题十五 留置权/35(5分)专题十六 债权人撤销权/37(5分)专题十七 保证/39(4分)专题十八 债权让与/45(3分)专题十九 抵销/47(11分)专题二十 合同责任/48(1分)专题二十一 买卖合同所有权移转与风险负担、孳息归属/50(9分)专题二十二 房屋买卖合同/52(4分)专题二十三 赠与合同/54(6分)专题二十四 租赁合同/56(4分)专题二十五 承揽合同/60(6分)专题二十六 建设工程合同/63(5分)专题二十七 不当得利/66(7分)专题二十八 无因管理/68(6分)专题二十九 著作权主体/70(9分)专题三十 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的关系/72(35分)专题三十一 知识产权侵权/75(17分)专题三十二 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关系认定与处理/78(7分)专题三十三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81(3分)专题三十四 遗嘱继承/82(30分)专题三十五 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85商法(17分)专题一 公司的设立/91(4分)专题二 公司章程/92(12分)专题三 公司的资本制度/95(17分)专题四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98(6分)专题五 公司的组织机构/99(6分)专题六 票据的无因性及其限制/102(6分)专题七 票据权利/103专题八 保险法中的解除权/108(18分)专题九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109(13分)专题十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110(5分)专题十一 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113(4分)专题十二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14刑法总则(3分)专题一 罪刑法定原则/118(7分)专题二 刑法的空间效力/119(11分)专题三 构成要件该当性/120(5分)专题四 有责性之责任能力/125(4分)专题五 有责性之故意与过失/127(10分)专题六 有责性之责任阻却事由/129(4分)专题七 违法性之正当防卫/131(6分)专题八 犯罪未遂/134(5分)专题九 犯罪中止/136(16分)专题十 共同犯罪/138(4分)专题十一 罪数/141(7分)专题十二 主刑/145(6分)专题十三 累犯/146(6分)专题十四 从重、从轻、减轻与免处处罚/148(8分)专题十五 假释制度/149刑法分则(5分)专题一 交通肇事罪/151(13分)专题二 信用卡犯罪/153(7分)专题三 故意杀人罪/154(4分)专题四 强奸罪/157(6分)专题五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159(4分)专题六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62(18分)专题七 抢劫罪、抢夺罪/163(28分)专题八 盗窃罪、诈骗罪/166(8分)专题九 侵占罪/170(12分)专题十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171(20分)专题十一 受贿罪/174(18分)专题十二 妨害司法罪/178(5分)专题十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80刑事诉讼法(6分)专题一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82(12分)专题二 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184(10分)专题三 管辖/185(15分)专题四 刑事辩护/188(39分)专题五 刑事证据制度/190(26分)专题六 强制措施/193(8分)专题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99(9分)专题八 侦查羁押期限与补充侦查/200(11分)专题九 不起诉/202(9分)专题十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203(13分)专题十一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205(13分)专题十二 简易程序/207(14分)专题十三 二审程序的审判/209(9分)专题十四 死刑复核程序/211(8分)专题十五 审判监督程序/213(14分)专题十六 执行程序/215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16分)专题一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218(6分)专题二 诉/222(9分)专题三 当事人/224(4分)专题四 共同诉讼/226(14分)专题五 第三人/228(16分)专题六 民事证据/231(7分)专题七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233(5分)专题八 财产保全/235(6分)专题九 起诉与受理/236(8分)专题十 撤诉、缺席判决与延期审理/239(6分)专题十一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241(7分)专题十二 二审程序/243(6分)专题十三 审判监督程序/247(8分)专题十四 民事裁判/250(27分)专题十五 执行程序/251(13分)专题十六 仲裁协议效力/257(4分)专题十七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26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3分)专题一 公务员法/262(8分)专题二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265(8分)专题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266(3分)专题四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268(7分)专题五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271(9分)专题六 行政复议机关/272(15分)专题七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275(9分)专题八 行政诉讼的原告/277……宪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章节摘录

插图:(一)明示和默示1.明示。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2.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按默示时的作为和不作为又可划分为:(1)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所谓可推知,是从该行为中,一般人能够容易地推知其意思的内容。例如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并为出租人接受,便可推知其表示要延展租赁期间。(2)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不作为即缄默、沉默不语。《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等,都属法定沉默形式。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向相对当事人作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有传递的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等,类似“自说自话”,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1.对特定人的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表示。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对特定人的表示,例如承诺、允许、撤销等;无需向特定人实施的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人的表示,例如悬赏广告等。区分的意义在于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人不生效。2.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有相对人的双方表示,依其相对人是否处于可同步受领和直接交换意思表示的状态,而划分为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口头或者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是对话表示;相反,通过信函交往或者经使者传达而订立合同,则属非对话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有在途时间,而对话意思表示则无,法律对两者何时生效、撤回的规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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