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34  

内容概要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书籍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井工部分第一章 开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第四节 采掘机械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第八节 防止坠落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第一节 通风第二节 瓦斯防治第三节 粉尘防治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 防灭火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第六章 防治水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第四节 井下排水第五节 探放水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一节 爆炸材料贮存第二节 爆炸材料运输第三节 井下爆破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二节 立井提升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节 提升装置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第九章 电气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节 井下电缆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十章 煤矿救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救护指战员第三节 救护装备与设施第四节 抢救指挥第五节 灾变处理第三编 露天部分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采剥第一节 台阶第二节 穿孔第三节 爆破第四节 采装第三章 运输第一节 铁路运输第二节 汽车运输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第四章 排土第五章 滑坡防治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第一节 防治水第二节 防灭火第七章 电气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第四节 电力牵引第五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第六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第八节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第八章 设备检修第四编 职业危害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第二章 健康监护附则

章节摘录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问或梯子问,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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