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04出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494  

内容概要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通俗地讲,刑法就是解决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处罚的问题。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并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调整手段的特殊性而区别于其他法律:它旨在通过刑罚的适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一个人,也许一生都不会与罪犯打交道,但我们不可能一辈子不去了解、学习刑法。因为从犯罪学角度看,我们每一个人既是潜在的被害人,又是潜在的犯罪人。所以,了解学习刑法,不仅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增强法制观念、减少、避免违法犯罪的要求。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与应用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宗旨】第二条【本法任务】第三条【罪刑法定】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刑法的空间效力1】第七条【属人管辖权】【刑法的空间效力2】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刑法的空间效力3】第九条【普遍管辖权】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犯罪概念】【犯罪的特征】【犯罪概念的“但书”】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犯罪主观方面1】第十五条【过失犯罪】【犯罪主观方面2】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假想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权】【正当防卫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比较: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片面共犯】第二十六条【主犯】【主犯的种类】【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从犯】【从犯的认定】【对从犯的处罚】【比较:主犯与从犯】第二十八条【胁从犯】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犯的要件】【教唆犯的认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单位犯罪的特征】【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二节 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三节 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节 死刑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对死缓犯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第六节 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章节摘录

[特殊防卫权]本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即无过当的防卫,其对象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行为,而非一般的不法侵害行为。其中的“行凶”是指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即“行凶”至少是故意重伤害程度以上的暴力犯罪行为。比较常见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行为有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等。[正当防卫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1 第二十节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进行还击的情况,如盗窃犯为了护住非法赃物而对抢赃者进行还击,造成抢赃者伤害的,因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因而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这种情况下对侵害人和反击者分别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各自构成的犯罪处罚。2 第二十节 互相斗殴的情况下,因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意图,目的均不正当,不能成立正当防卫。3 第二十节 故意挑逗、刺激他人向自己发出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案说法6]温某,男,17岁,身高1第二十节 7米。张某,男,28岁,身高1第二十节 72米,曾在某部队服役六年。2006年4月某日的一个下午,在西安雁塔区的某巷子里,温某持刀对张某进行抢劫,张某将刀夺下,扔到一旁,温某继续对张某实施攻击,但多次被张某打倒。最后,张某一怒之下,快速拾起匕首,朝温某连捅几刀,温某死亡,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捕归案。本案中,从身体素质上讲,张某比温某要强,且在部队服役多年,自然很容易将温某打倒和制服。在张某夺下温某的匕首时,虽然温某多次攻击张某,但均未严重危及其生命安全,张某用刀将温某刺死,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和第3款及第232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追究其故意杀人罪,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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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因为在校图书馆发现啦,所以想自己拥有一本、而且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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