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的当代发展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卫磊  页数:256  

前言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两千年前儒家经典《大学》即倡言“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其意即蕴涵着彰扬学术、探索真理。而《中庸》论道:“博学之、慎思之、审问之、明辨之、笃行之”,则阐释了学术研究的治学精神以及达到真实无妄境界的必由之路。因此,从对世界历史进程的审视与洞察来看,社会发展、科学昌明、思想进步,从来都离不开学术科研力量与成就的滋养与推动。  大学是国家与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而科学研究的水平则又体现了大学的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是一所现代大学的重要标志。因此,一个大学的学术氛围,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引导着学校的科研状态,而且渗透和浸润着这个大学追求真理的精神信念。这正如英国教育思想家纽曼所言,大学是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与发现、实验与思索的高级力量,它态度自由中立,传授普遍知识,描绘理智疆域,但绝不屈服于任何一方。  大学的使命应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是学术和人才。因此,大学应成为理论创新、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应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上海政法学院是一所正在迅速兴起的大学,学院注重内涵建设和综合协调发展,现已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语言学等学科专业。学院以“刻苦、求实、开拓、创新”为校训,这既是学校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也是上政学术精神的象征。这一校训,不仅大力倡导复合型人才培养,注重充分发挥个性特色与自我价值实现,提供自由选择学习机会,努力使学子们于学业感悟中启迪思想、升华精神、与时俱进,而且积极提倡拓展学术创新空间,注重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致力于对富有挑战性的哲学社会科学问题的思考与批判。

内容概要

刑事政策问题进入新世纪日益受到国家决策而、学术界、实务界的关注,刑事政策的研究与实践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兴盛阶段,可以说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当代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作一梳理,可以说具有恰逢其时的意义。《刑事政策的当代发展》以刑事政策的当代发展为题,从刑事政策的基本范畴、刑事政策的当代发展趋势、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基本动力、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路径选择、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制度建设、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实践考察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理论分析。研究思路较为清晰、研究方法较为合理、研究范围较为全面,内容体系兼顾理论与实践、内容表达兼顾学理与大众。《刑事政策的当代发展》适合对刑事政策发展、刑事法治建设有兴趣的人士参考阅读,适合学习法学、社会学、公共管理的人士参考阅读,适合刑事领域的研究者、刑事实务工作者、社会管理工作者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卫磊
  男,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2007年首届“晨光计划”项目获得者。2003年起至今在上海政法学院从事刑法学教学科研工作。2008年、2009年被评为校“课堂教学示范岗”,学术方向侧重于刑事政策研究、规范刑法学研究。主持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刑事司法教育高地等项目五项,参加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国犯罪学学会等项目四项,发表核心论文十余篇,专著一部,参著三部。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刑事政策的基本范畴研究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  第二节  刑事政策的概念与定位:穿行于刑法与公共政策之间  第三节  刑事政策在当代中国的内涵与体系第二章  刑事政策的当代发展趋势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功能性发展趋势  第二节  刑事政策的社会发展趋势  第三节  刑事政策的内在发展趋势  第四节  刑事政策在当代中国的变革趋势第三章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基本动力  第一节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刑事政策的反思认识  第二节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二:依法治国  第三节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三:刑事政策既往经验的梳理  第四节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基本动力之四:全球化的呼应第四章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路径之一:刑事政策的刑法化  第二节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路径之二:刑法的刑事政策化  第三节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路径之三:刑事政策的司法化  第四节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路径之四:刑事政策的认同与参与第五章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制度建设  第一节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立法制度建设  第二节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司法制度建设  第三节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社会制度建设第六章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实践考察  第一节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实践理念  第二节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实践维度  第三节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具体实践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刑事手段的认识不足  所谓刑事手段,是刑事法所特有的剥夺财产权利、人身自由、身份荣誉乃至生命权利的最强力、最全面的强制方法和措施,如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等。对于刑事手段的认识不足,主要集中于两方面:其一,对刑罚手段的迷信和推崇,主张“刑乱世用重典”;其二,对运动式、军事化方法治理犯罪的迷信和推崇,突出的表现为“严打”刑事政策的泛化。  对刑罚手段的迷信和推崇,主张“刑乱世用重典”的观点,在我国古代可以称之为“重刑主义”。对于什么是“重刑主义”,理论界的认识则有所差别。有的认为,重刑主义有两层含义:一为严刑,二为峻罚。具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以刑去刑,刑期于无刑,把刑罚作为预防和遏制犯罪的惟一手段,企图严刑治国,重罚止罪。韩非说:“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真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2)轻罪重罚,从而对一切犯罪普遍地实行重刑,达到恐怖社会、威吓犯罪的目的。商鞍说:“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3)刑罚残酷,对犯罪人广泛地适用死刑和身体刑。(4)法外用刑,皇帝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实行封建专制统治。也有的认为,重刑主义是指严厉性较强的刑事惩戒体系和恐吓主义的理论,在这种惩戒体系的各个方面渗透着强烈的严厉性。反映在法律上,一是刑罚过于残酷,重刑在罪刑单位中的比重过大。二是刑罚惩处的行为范围过宽。三是在行刑制度上没有“网开一面”给犯罪人以改恶从善的出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制造恐怖,如执行死刑前的游街示众,有的滥诛无辜,如搞“连坐”等等0[1]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重刑主义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过,并且影响至今。应当看到重刑主义虽然是残酷的、不人道的,但是在特定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却有着自身的合理性,有着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程序和犯罪治理意识的思想基础。如今的人们不能以现在的人道主义、理性主义来全面否定前人的重刑主义或者残酷刑罚,而应当采取批判态度来分析其内在解构和思想根源,并以此为鉴,防止重刑主义在当代社会的复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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