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于志刚  页数:508  

前言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部门,而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学科。关于刑法和刑法学的起源,理论上一直没有定论,但是关于近代刑法学的起源,意见却相对统一。一般认为,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Cesare Beccada,1738-1794)发表于1764年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近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贝卡里亚在书中提出的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等原则对于刺破封建专制、罪刑擅断的阴霾具有振聋发聩的意义。因而尽管该书中的论述已经成为今日刑法学教科书上的常识,贝卡里亚作为刑法学大师的地位却牢不可破。此后.经过了两百多年的发展,现代刑法学的局面基本形成。值得一提的是,在刑事立法史上,1810年《法国刑法典》确立了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开创了总则、分则两立的立法体例,是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纯粹形式的资产阶级的刑法典。从此,刑法和刑法学双双跨人了近代之门。大陆法系的刑法学和英美法系的刑法学是当今世界刑法学的两大学术传统和源流。在历史上,伴随着近代殖民和入侵活动,它们曾以不同的方式进入世界其他地区,到今天仍具有巨大的影响力。除此之外,具有鲜明的“地方化知识”色彩的“宗教刑法”、“部落刑法”至今仍在一些地区顽强生存。

内容概要

本书在撰写过程中特別关注了两个细节:一是“稳”,二是“新”。基于“面向司法者的刑法学”的研究思路的提倡,本书在写作体例上遵从了传统刑法教科书的章节安排,以求稳妥;但是,在具体内容上融入了十几年来我在学术研究、教学和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些新思考,并且对传统观点不无反思之处。形式稳而内容新,这也算是对过去研究成果和思索结论的一个阶段性总结。

作者简介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出版《论犯罪的价值》、《刑罚消灭制度研究》等个人专著10余部。翻译《芬兰刑法典》等外国刑法典10余部,合著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参与或者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0余项,科研成果获得多次省部级奖励。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分类和渊源  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根据和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规范和解释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要素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  第五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第六节  认识错误第九章  正当化行为  第一节  正当化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若干特殊问题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第五节  数罪的类型第十三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  主刑之一:自由刑  第三节  主刑之二:死刑  第四节  附加刑  第五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第十五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原则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犯  第二节  自首  第三节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第十七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第十八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刑罚消灭制度概述  第二节  追诉时效制度  第三节  行刑时效制度  第四节  赦免制度  第五节  复权制度  第六节  前科消灭制度

章节摘录

社会的结果,两者看似一样,实际上“明知”和“预见”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前者认识到这种可能性在正常情况下会转化为现实性,结果的发生具有高概率性,无论结果是否发生都在行为人的认识范围之内;而后者虽然也承认结果发生具有一定的概率,但是考虑到自己能力、技术、经验以及客观条件等方面的因素,认为实施行为时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存在不一致的现象。间接故意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却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但考虑了有利于结果发生的条件,更考虑了不利于结果发生的条件,并且认为不利于结果发生的条件大于有利于结果发生的条件,这种认识因素构成了“轻信”的来源,而它在间接故意中是不存在的。当然,行为人的轻信必须有客观根据,如果仅是凭着个人的猜想或者主观侥幸,实际上仍是对结果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2)两者的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还是有所不同的。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出现,但是更不排斥、不拒绝危害结果发生,为了实现其他犯罪或者非犯罪的目的,间接故意一般不会采取任何措施去刻意阻止或者防止危害结果成为现实,也表明间接故意在内心中是接纳危害结果存在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内心深处一点也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采取抗拒、有意避免的心理态度,并且通常也会凭借个人自认为有利的条件采取积极措施有意识地规避危险。间接故意的危害结果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结果不符合行为人的意志。有些学者形象地说“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①在关于社会重大利益的问题面前,应当认为公民有义务尽力克制自己的行为,防止对社会造成威胁与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间接故意的这种“骑墙”态度其实就是变相同意对社会利益的损害,这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截然区别的。

编辑推荐

《刑法学总论》:法学格致文库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刑法学总论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