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刘智慧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11出版)  作者:刘智慧  页数:404  

前言

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考360分和考600分的结果是一样的,成功与否,实质的衡量标准只有一个——“过关”。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有很多,主线只有三条——法理、法条、真题,对此,无论是通过还是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切身体会——不通法理、不熟法条、不练真题,司考通关,难!要做到这三条也绝非易事。“通法理”,司法考试传统教材浩如烟海,看完一遍都难,更不要说读懂读通。“熟法条”,司法考试考纲范围内的法规超过250件,字数超过200万,看过就忘也在情理之中。“练真题”,从2002年算起九届司法考试真题超过2000道,做不完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司法考试过关的经验只有一个——抓住三大主线,熟悉考试重点,该记的反复背,该舍弃的大胆舍弃,把精力用在刀刃上,才能成功!什么才是刀刃?如何准确抓住主线。找到重点?——让本书来告诉你★一线名师——写作本书的老师多年从事司考辅导,只有她才能帮你准确筛选重点法理、梳理重点法条、讲解经典真题。★真题自测——在复习每一课内容之前,做一做2010年的真题,这是自我检测对本课内容掌握到什么程度的最好方法,找一找对本课的感觉,自由决定复习力度。★法理全析——摒除司考传统教材冗长的叙述,让你集中精力复习真正的考点,常考的加黑加框让你记住。★重点法条——删除根本不会考的法条,仅保留常考的、可考性强的法条,还帮你勾出重点,打上星号。同样是复习过一遍法条的,你对法条记忆的准确率一定比别人高。★真题精选——复习完一课后,做一做课后的真题精选,这些真题已经反复甄选过,重复的一概没要,经典的一题不漏,正好检测一下复习的效果,补弱固强。

内容概要

  《2011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民法》是“2011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之一,全书共分9个编章,主要对民法的基础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法、债法总论、知识产权法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课 民法概述第1讲 民法的概念第2讲 民法的调整对象第3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4讲 民事法律关系对比记忆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重要的连带责任规定现行法规定的补充责任事实行为、事件、表意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别第二课 自然人第1讲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2讲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讲 自然人的住所第4讲 监护难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第5讲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6讲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第7讲 个人合伙第三课 法人第1讲 法人概述对比记忆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的关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第2讲 法人的能力第3讲 法人的机关难点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第4讲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5讲 法人联营第四课 物与有价证券第1讲 物第2讲 有价证券第五课 民事法律行为第1讲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2讲 意思表示难点意思表示瑕疵第3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4讲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难点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第5讲 无效民事行为第6讲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对比记忆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第7讲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第六课 代理第1讲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第2讲 代理的类型第3讲 代理权第4讲 无权代理第七课 诉讼时效与期限第1讲 诉讼时效对比记忆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第2讲 期限第二编 人身权第八课 人身权第l讲 人身权概述第2讲 人格权对比记忆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第3讲 身份权第三编 物权法第九课 物权概述第1讲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第2讲 物权的类型第3讲 物权的变动第十课 所有权,第1讲 所有权概述第2讲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比记忆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用部分共有权与一般共有权的主要区别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第3讲 动产所有权重点善意取得第十一课 共有第1讲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第2讲 按份共有第3讲 共同共有对比记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各种类型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第十二课 用益物权第1讲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2讲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讲 地役权第十三课 担保物权第1讲 担保物权概述第2讲 抵押权第3讲 质押权第4讲 留置权第5讲 担保物权的竞合第十四课 占有第1讲 占有的概述第2讲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3讲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四编 债法总论第十五课 债的概述第1讲 债的概念和要素对比记忆债权与物权的区别第2讲 债的发生原因第3讲 债的分类对比记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第十六课 债的履行第1讲 债的履行规则第2讲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章节摘录

插图:(三)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其主要特征如下:(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民事义务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该约束性体现为义务的不履行将导致民事责任。因此,只有当民事义务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致使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产生民事责任。(2)民事责任以对民事权利主体的补偿为目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相互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义务的违反破坏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衡关系。民事责任的作用在于,通过使义务主体承担不利后果,使失衡的关系得以恢复到最初的平等状态。因此,民事责任一般具有补偿性。不过,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出于对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民事责任还会体现为惩罚性。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3)民事责任使责任人承受不利益。民事责任是为了恢复权利主体受到损害的利益,必然以一定的利益为补偿。该利益来自责任人,包括对责任人的限制或强制,因此体现为不利益。(4)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当发生民事义务不履行时,受侵害的一方通常要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当公权力介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它的干预通常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义务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的强制限制或剥夺。公权力的强制力是民事责任的保障。(5)民事责任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受侵害方通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是否请求违法行为的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方可以与责任人协商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数额。责任确定后,受侵害方还可以与责任人就该责任达成和解协议处分其权利。2.民事责任的类型依不同的标准,民事责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1)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可以将民事责任划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合同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责任的发生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通常受侵害方仅可以要求其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则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均属其他责任,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等。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责任根据不同,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均有所不同。(2)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可以将民事责任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以一定财产的给付为内容,由责任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补偿受侵害方财产上损失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非财产责任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是由责任人承担的,补偿受侵害方非财产利益的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法上有同质补偿原则,因此应根据损害的不同性质适用适当的民事责任形式。(3)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是否是责任人财产的全部,可以将民事责任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这种分类主要用于说明成员对社会组织债务的责任承担,如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形态。

媒体关注与评论

民法的概念多、制度也多,其解决的又是日常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关系,在学习过程中,在司考的重压下考生往往感觉学到的内容琐碎、混乱,下了很大功夫后仍然发现留有很多知识盲点。因此,体系性把握对民法的学习非常重要。掌握民法的体系,可以从下列两条线出发:总论与分论一条线;法律关系一条线。  ——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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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1、有条理2、适合初学者3、得有耐心4、重复学习才能有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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