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王尚新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07出版)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编  页数:868  

内容概要

  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是根据构建和谐社会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对刑法的重大修改。该修正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查研究、并与有关方面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完善了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并进一步明确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如实坦白罪行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同时,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八)还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破坏环境资源方面犯罪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为了使大家准确把握法律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同志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一书进行了修订。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 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 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 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 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 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 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减 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 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 第二编 分则 附则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地全部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隐瞒。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不仅应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应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对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有利的条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以自首论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能以自首论: 1.以自首论的对象有以下三种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正在服刑”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 2.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根本不知道、还未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是司法机关正在追查或已经追究的行为人所犯罪行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例如,司法机关正在对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进行侦查,该犯罪嫌疑人又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抢劫罪行。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如果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也不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如果这种行为符合立功的条件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处理。根据本款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以自首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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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第3版)(权威读本)》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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