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解与配套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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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丛书第二版以基本建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指引,对各主体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的立法废情况予以全面体现,完整梳理集中清理后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不但反映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也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最佳文本。同时,第二版还在第一版的基础上结合最新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第二版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配套法规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I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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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8条)

 
 

  •   这套注解与配套图书,还是有很多优点的,包括对主要法律的注解,其余配套规定附在后面,详略有度,查找方便,适合法律实务的现实情况。。
  •   看过之后对拆迁的政策有所了解,不会被拆迁公司忽悠了。
  •   对于要拆迁的人有用,但是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农村的拆迁好像也没有规定,但是里边将到了一些,还是可以参考的。因为目前没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通该条例对应的条例,所以只能拿这个参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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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算便宜( ⊙ o ⊙ )啊!有点小贵,但是用起来还是可以的,若是挑剔的肯定就不好啦。天下着小雨,快递阿姨在等着很辛苦啊谢谢快递啦!
  •   此书逐条解析很好,就是对一些操作性具体环节还不能完全解疑,比如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可是还没开始评估程序就谈资金足额到位是程序错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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