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配套规定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14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配套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宗旨、行政强制的方式、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根据、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不得谋利原则、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法定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等内容等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方式]
第三条[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根据]
第四条[法定原则]
第五条[适当原则]
第六条[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
第七条[不得谋利原则]
第八条[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法定]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第十四条(设定行政强制的民主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评价制度]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限]
第十八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应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涉嫌犯罪的移送]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法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期限]
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中的保管]
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后的调查]
第二十八条[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法定机关实施冻结]
第三十条[冻结通知]
第三十一条[冻结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冻结期限]
第三十三条[解除冻结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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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配套规定》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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