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一本通

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页数:328  字数:245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一本通(第3版)》以主体法条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并在相关规定前总结出所附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方便读者查阅。并且本书还辅之以日常生活中生动的小例子,以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
本书由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信访界定】
第三条【信访要求】
第四条【信访原则】
第五条【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七条【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信访奖励制度】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信访渠道公开】
第十条【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十一条【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指向事项】
第十五条【信访提出对象】
第十六条【信访的提出】
第十七条【信访提出形式
第十八条【信访代表】
第十九条【信访客观性要求】
第二十条【信访秩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信访处理】
第二卜二条【信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共同受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变更时信访的受理】
第二十六条【紧急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重大信访信息的控制】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九条【信访的采纳】
第三十条【回避】
第三十一条【信访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信访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信访办结期限】
第三十四条【复查】
第三十五条【复核】
第三十六条【信访改进建议】
第三十七条【信访建议】
第三十八条【信访处分建议】
第三十九条【信访分析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失职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不作为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信访失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法透露检举、揭发材料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捏造、诬告责任】
第四十九条【单位信访工作】
第五十条【涉外信访】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相关信访文件
部门规章及文件
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0日)
人事部信访工作规定
(2005年5月1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2005年5月26日)
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2005年8月1日)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2005年8月18日)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2005年8月22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06年1月4日)
环境信访办法
(2006年6月24日)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2007年2月16日)
司法解释及文件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2007年3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9年12月15日)
地方文件
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2005年10月21日)
湖北省信访条例
(2005年11月26日)
安徽省信访条例
(2005年12月16日)
江苏省信访条例
(2006年5月30日)
湖南省信访条例
(2006年5月31日)
北京市信访条例
(2006年9月15日)
贵州省信访条例
(2006年9月22日)
辽宁省信访条例
(2010年7月30日)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2007年9月21日)
重庆市信访条例
(2009年3月26日)
江西省信访条例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信访条例
(2009年12月30日)
山西省信访条例
(2010年5月27日)
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问答
(2009年9月28日)
信访部门联系方式

章节摘录

版权页:并依照有关程序处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二)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相关书面信访材料应当及时转送有关单位或者退还信访人;(三)对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保险社会团体。接收单位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要求报告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无法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的,接收单位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四)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中国保监会应当转送相关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转送信访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信访事项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原因;(五)对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派出机构应当转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转送信访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六)涉及中国保监会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的倍访事项已由派出机构受理,信访人在处理期限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第二十六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派出机构的信访事项,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一个派出机构受理,相关派出机构配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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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一本通(第3版)》包括: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等内容。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收录权威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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