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民商专业律师实务精选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编  页数:645  

内容概要

  专业领先:关注焦点、把握热点、研析难点,以深度的专业知识引领发展前沿
服务深化:历练实务、躬亲实践、直面实战,以高效的服务水平谱写业务新篇
开拓创新:勇于探索、追求突破、精益求精,以积极的进取品格担当社会责任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为政府依法治市以及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一、土地建筑房地产
  从上海1115大火的教训看律师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角色与职责
  地方政府如何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行为
  为政府工程签订合同过程中解决中标单位投标瑕疵的建议
  城市房屋征收中商业承租人权益保护分析
  房价调控政策的法律思考
  从政府采购角度分析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有关问题
  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模式分析
  浅析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度初探
  先租后建模式在国有划拨土地招商引资中的运用分析
  经济适用型住房的继承
  ……
第二部分 律师民事新业务

章节摘录

版权页:(4)实际措施项目与施工组织设计中措施项目不符;(5)其他。虽然根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所存在的细微偏差等投标瑕疵作出相应的处理,但由于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往往无法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的所有瑕疵,即使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瑕疵,也不一定能够对所发现的瑕疵均作出相应的妥善处理。如果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投标瑕疵,而该投标瑕疵在评标过程中又未得到妥善处理,在将来的合同履行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很可能会因此而产生争议和纠纷。此类争议和纠纷基本上都会涉及到合同价款或工程造价的增加,而政府工程在工程造价控制和审计上均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政府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面对涉及合同价款或工程造价增加的此类争议和纠纷时会处于两难之地:不同意中标单位提出的增加合同价款或工程造价的要求,找不到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作为依据;同意中标单位提出的增加合同价款或工程造价的要求,在将来进行政府工程造价审计时又会比较麻烦。因招标单位在此类争议和纠纷产生之前往往并不会意识到投标瑕疵的存在,更不会对此有所应对和防范,在面对和处理此类争议和纠纷时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三、在政府工程签订合同过程中解决投标瑕疵问题的对策为避免出现此类争议和纠纷,政府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并在合同中设置相应的条款以防范和应对中标单位的投标瑕疵问题。(一)关于不平衡报价的问题所谓不平衡报价是相对通常的平衡报价(即正常报价)而言的,是指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等规定和要求,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投标总价以免影响中标(商务得分)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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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帮老公买的,应该还行吧
  •   这书写的很**,不怎么样。还这么贵,买的很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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