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180个常识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廖明,孟军 著  页数: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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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廖明和孟军合著的《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180个常识》2012年3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该书秉持“让法学走出超凡脱俗的象牙塔,步入寻常百姓家”的宗旨和目标,对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通俗的语言、生动的案例、权威的阐释进行了全面的解读。

作者简介

廖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侦查学。  孟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

书籍目录

一、基本原则
二、管辖
三、回避
四、辩护与代理
五、证据
六、强制措施
七、附带民事诉讼
八、期间送达
九、立案
十、侦查
十一、提起公诉
十二、第一审程序
十三、第二审程序
十四、死刑复核程序
十五、审判监督程序
十六、执行
十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十八、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十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二十、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侦查权由哪些机关行使? 权威解答 侦查权,是依法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在我国,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当然,它们之间在行使侦查权方面是有明确分工的。其中,公安机关对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除上述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如果行使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予以抵制、揭发和控告,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案说法 2009年12月29号,某大型超市保安部门怀疑顾客李某盗窃超市财物,遂将其带到保安室,强制对其搜身,并将其强制扣留在保安室长达5个小时之久。该超市保安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该超市保安部门的行为不合法。在我国,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该超市保安部门怀疑顾客李某盗窃,应该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不应自行强制搜身和强制扣留。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2.检察权由哪个机关独立行使? 权威解答 1.检察权由检察院行使 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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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180个常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第一时间推出的普法类图书。作者为刑事诉讼方面非常权威的专业人士,以最为方便、快捷的问答形式,通过最为通俗、流畅的语言,为普通大众提供刑事诉讼过程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知识。理论阐释与经典案例相结合,能够为读者展示最为实用的刑事诉讼必备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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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内容比较实用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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