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刑法罪名适用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王启亮 编  页数:全4册  字数:858000  

内容概要

  本丛书具有以下特色:
  1.内容全面,编排科学
  本丛书的分册设置以《刑法》分则的章节顺序为标准,共分为五个分册:第一分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02-139条之一),第二分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第140-231条),第三分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刑法》第232-276条之一),第四分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刑法》第277-381条),第五分册为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第382-451条)。本丛书涵盖《刑法》分则的全部条文,具有查阅的方便性和搜索的快捷性。
  2.体例完整,重点突出
  本丛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7日)确定的罪名,撰写具体内容。
  本丛书在体例编排上,按照“刑法条文”、“概念”、“立案标准”、“犯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标准”、“疑难问题”、“案例指引”、“法律适用”的结构顺序,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以图表的形式展现,对刑法罪名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进行全面释解。
  本丛书针对重点罪名,以罪名适用、案例指引、疑难问题和证据规范为重点,就应对实务难题、适用证据规范、进行定罪量刑等实务进行指导,便于在实践中全面把握罪名适用,对解决具体案件提供帮助和参考。
  3.案例典型,证据充实
  为方便读者准确理解刑法罪名并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本丛书在重点罪名的“案例指引”部分,以典型案例为依托,对具体案件证据实务中的关键、疑难问题进行指导,从而为解决同类案件提供有效方法和参考。
  本丛书的案例来源于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证据规范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12月30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等为依据进行深入分析,具有指导性。典型案例与证据难题的分析紧密结合,方便读者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证据规范。
  4.规范准确,实用性强
  本丛书根据司法实务的需要,在具体罪名的“法律适用”部分,按照我国的立法体系分别收录现行有效、最新实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具体而言,收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2009年8月27日修正)、1997年3月25日-2012年3月31日之间全部司法解释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同时,适当收录了部分至今仍可参照执行的1997年3月之前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纪要及请示答复等涉及罪刑适用的司法文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作者简介

作者均为司法工作一线人员。根据不同分册读者对象的不同,分别邀请在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工作单位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同志撰写。

书籍目录

6?1扰乱公共秩序案
1?妨害公务案(刑法第277条)
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刑法第278条)
3?招摇撞骗案(刑法第279条)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刑法280条第一款)
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刑法280条第1款)
6?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刑法第280条第2款)
7?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刑法第280条第3款)
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281条)
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刑法第282条第1款)
10?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
(刑法第282条第2款)
1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刑法第283条)
1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
1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285条第1款)
1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刑法第285条第2款)
15?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刑法第285条第3款)
1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6条)
1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刑法第288条)
1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290条第1款)
1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290条第2款)
2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
2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法第291条之一)
2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
23?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
24?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
2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法第294条第1款)
2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刑法第294条第2款)
2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法第294条第3款)
28?传授犯罪方法案(刑法第295条)
2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
3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
(刑法第297条)
3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
32?侮辱国旗、国徽案(刑法第299条)
3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
(刑法第300条第1款)
3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
(刑法第300条第2款)
35?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3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37?盗窃、侮辱尸体案(刑法第302条)
38?赌博案(刑法第303条第1款)
39?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
4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6?2妨害司法案
1?伪证案(刑法第305条)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刑法第306条)
3?妨害作证案(刑法第307条第1款)
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刑法第307条第2款)
5?打击报复证人案(刑法第308条)
6?扰乱法庭秩序案(刑法第309条)
7?窝藏、包庇案(刑法第310条)
8?拒绝提供间谍犯案证据案(刑法第311条)
9?掩饰、隐瞒犯案所得、犯案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刑法第313条)
1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刑法第314条)
12?破坏监管秩序案(刑法第315条)
13?脱逃案(刑法第316条第1款)
14?劫夺被押解人员案(刑法第316条第2款)
15?组织越狱案(刑法第317条第1款)
16?暴动越狱案(刑法第317条第2款)
17?聚众持械劫狱案(刑法第317条第2款)
6?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2?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
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
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
6?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
7?破坏界桩、界碑罪(刑法第323条)
8?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
6?4妨害文物罪
1?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
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
3?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
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
5?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
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
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
9?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
10?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
6?5危害公共卫生罪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
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
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
4?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
5?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
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刑法第334条第1款)
7?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刑法第334条第2款)
8?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
9?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
10?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36条第2款)
11?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6?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338条、第346条)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第346条)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第346条)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第346条)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第346条)
7?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第346条)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第346条)
9?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第346条)
10?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第346条)
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344条、第346条)
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
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条、第346条)
13?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4款、第346条)
14?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第4款、第346条)
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第3款、第346条)
6?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347条、
第356条、第357条、第17条)
2?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348条、第356条、第357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
(刑法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3款)
10?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3款)
11?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355条)
6?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1.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刑法第361条)
2.强迫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刑法第361条)
3.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3款、第361条)
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刑法第359条第1款、刑法第361条)
5.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2款)
6.传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条第1款)
7.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条第2款)
6?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刑法第363条第1款)
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363条第2款)
3?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364条第1款、第4款)
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第3款)
5?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
七、危害国防利益案-陈禹橦
1.阻碍军事行动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
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
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
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刑法第371条)
5?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6?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
7?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
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
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375第1款)
9?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
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
10?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二款战时拒绝、逃避
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
11?战时故意提供虚假军情罪(刑法第377条)
12?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
1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
1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
1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章节摘录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将没有清晰的法律规范加以确定指引的案件定义为“疑难案件”,认为对于“疑难案件”,法官需要通过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以及价值判断,发现案件的唯一正解。法律适用的结果是否存在唯一正解尚存争议,但是法律适用方法的客观化和统一却并非不可能:法官通过运用统一的、能为客观标准所衡量的法律适用方法,作出契合法律规范和承载法律基本价值内涵的裁判结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回应了统一适用法律的司法本质要求。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讲,素以完备和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律适用方法无疑对我国法律适用技术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国家法官学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全国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与各国保持着友好交流合作关系,并学习与借鉴他国有益的经验。自1998年至今,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联合举办二十多期法律适用方法培训班,内容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主要选取中国的案例,运用中国的法律,采用德国的案例分析方法(归入法、关系分析法)分析案件,得出结论。在举办培训班的过程中,参加培训的法官纷纷表示,此两种案例分析方法逻辑严密,推理缜密,对中国法官分析案情、运用法律具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作用。通过这二十多期培训班的举办,在每期培训班上,对本套书所选的案例都进行了讨论,我们将这些精选的案例集结出版,既是中德双方在法官培训领域的合作成果,也凝结了中德法官的智慧和心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准确把握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规律、科学总结教育培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的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方针,即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实现由理论型培训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倡导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本套丛书的出版,正是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方针为指导,运用案例教学的手段,以法官亲历式的教学方式,将法律适用方法融入个案的裁判过程中,以期提升法官学员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驾驭法律信息资源的能力以及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编辑推荐

《最新刑事办案实务指导•图解刑法罪名适用(第4分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修订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正,不断完善。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的刑罚论作出了重大完善,使我国的刑罚结构、量刑制度与行刑制度更为严密规范,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导向更加明确;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将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入罪,降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门槛、加重其法定刑等,体现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7日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刑法罪名增至451个。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大挑战和更高要求。为满足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刑事办案的需要,我们特约请了司法工作一线的人员编写了本套最新刑事办案实务指导丛书——《图解刑法罪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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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有刑法条例,概念,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标准,疑难问题,案例指引即分析,法律适用
  •   参考书不错,讲解也比较细致,还有案例参考介绍
  •   很实用的工具书,喜欢!
  •   好好好书!就是送货晚了一天。
  •   如题,**了,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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