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本求源集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李显冬  页数:605  字数:597000  

内容概要

本书是李显冬教授以自己追随江平教授二十余年的治学所得,围绕民法理论这一法学基石,立足于我国最大的社会热点——矿业权以及土地法律制度诸问题,结合法律系统工程理论,展示了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这一学术团队在构建我国的国土资源法律规范体系过程中的基本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法》修改咨询顾问、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学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能源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李显冬教授师从江平教授,先后于1987至1991年间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委托科研项目“采矿权法律制度研究”;1990年3月至1991年3月间参加国家地质矿产部委托专题研究任务“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和其他转让形式的界定及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1991年9月参加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论证会;1996年至1998年间参加了亚洲开发银行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项目“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任江平教授的助手,组织实施了整个研究工作。此外,李显冬教授还参加过《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农业基本法》、《畜牧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书籍目录

绪言 溯本求源说学法
 一、摆脱旧观念的桎梏才能学有所成
 二、学术论文集能否走出象牙之塔也来个通俗化的表达
 三、我学法律完全是文革后求知饥渴中的“歪打正着”
 四、是江平老师将我引入了民法的大门
第一章 民法上的人——作为商品所有人的公民与法人
 引子 改革开放离不开民法的保驾护航
 第一节 要进行商品交换就必须先找到商品的所有人
  一、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二、只有承认了“人”的平等性双方才谈得上进行商品交换
 第二节 民法要对每一个商品的所有人予以平等的保护
  一、民法包括负面调整的侵权责任法均以平等地保障权利为己低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混合归责原则”亦为体现公平
  三、法律作为一种临时应急措施的定型化重在进行利益衡平
 第三节 主体平等才能公平竞争
  一、中小煤矿曾为国家作出过贡献但也积累了诸多“沉疴”
  二、山西煤炭资源重组整合是一次煤炭产业格局的重新调整
 第四节 “联营”——横向经济联合中的特殊民事主体
  一、《民法通则》规定了联营的三种类型
  二、从科学生产联合体的定义及其作用与意义研究起
  ……
第二章 物权说到底就是商品的所有权——“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第三章 民有私约如律令——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构建秩序的平衡
第四章 民法无非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最一般之行为规则——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商品经济关系
第五章 公法与私权——法律规范之综合调整
第六章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建设——法制系统工程理论的形成
第七章 以安说法——法学方法论的培养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不论是事实认定不清还是适用法律错误实质都是不公正 虽然二审法院的判决从逻辑上看似天衣无缝,但据记者报道,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无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人。当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医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也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而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仅距原告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定惊慌错乱,故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在此,本案二审时就出现了一个二难推理:或者是一审判对了,自应维持原判;或者是没有判对,自不能维持原判。如果依二审证据认定的确是撞了老太太,那本案就属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故不能维持原判;而如果依一审中没有证据证明确实撞了老太太,那么,原判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与二审维持原判所适用的法律逻辑不符,亦应改判。显而易见,从法律逻辑来推导,二审法院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没有维持原判的法律依据。 故而应当以为,本案的处理反映出我们某些法院对民事主体法律保护的公平与公正的理解,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民法包括负面调整的侵权责任法均以平等地保障权利为己任 (一)形式意义上的平等首先直观体现为主体能力与地位的平等 行为能力制度的实质是构建民事领域的准入制度,保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和平等。民法无视商品交换主体之间的性别、种族、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均赋予其以“人格”——成为民法上“人”的资格,从而使商品所有人无差别地从事商品交换活动。但是,由于经济实力、知识水平、社会地位、人际关系的差异,易导致商品所有人之间所获利益不尽相同。此时,我们需要通过法律将这种不平等变为实质的平等。 (二)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权利平等 侵权行为之债也罢,民事责任也罢,将其视为债权更多强调的是侵权法的填补功能,而将其视为民事责任则更看重的是侵权法的制约功能。如果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角度来看,任何侵权行为首先都会依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关系(损害赔偿之债),这是一种可以依自律规则自动予以调整的法律关系;而当债务人不愿自觉履行其义务时,损害赔偿之债才转化为他律规则,即被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责任。所以,侵权责任可以被视为是民事权利的负面调整手段。

编辑推荐

《溯本求源集: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系统之民法思维》编辑推荐:中国古代存在实质意义的民事法律规范,并且具有独特的多样性法律渊源形式,只有从中国独特且多样性的法律渊源人手,才能客观认识中国古代存在规范意义的民法这一论题。用今天法学界时髦的语言表达,这或是一个法学上的“洞见”。《溯本求源集: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系统之民法思维》是李显冬教授以自己追随江平教授二十余年的治学所得,围绕民法理论这一法学基石,立足于我国最大的社会热点——矿业权以及土地法律制度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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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内涵丰富,通俗易懂,好
  •   很有收获,作者呕心沥血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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