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6-第二版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539  字数:587000  

内容概要

  “法律工具箱”系列突出法规汇编的实用性和便利性,旨在选择每个领域所有常用的法律文件,釆用科学便利的分类方法,提供全面迅速的检索途径,希望成为读者学习和运用法律必备的工具箱。

书籍目录

一、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
二、 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防专利条例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三、 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十六条所授予的权利 1.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 2.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六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服务。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3.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六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第十七条例外 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保护期 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应系无限次。 第十九条使用要求 1.如果要将使用作为保护注册的前提,则只有至少3年连续不使用,商标所有人又未出示妨碍使用的有效理由,方可撤销其注册。如果因不依赖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商标的障碍,诸如进口限制或政府对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要求,则应承认其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 2.在商标受其所有人控制时,他人对商标的使用,亦应承认其属于为了保持注册所要求的使用。 第二十条其他要求 商标在贸易中的使用不得被不合理的特殊要求所干扰,诸如要求与其他商标共同使用、以特殊形式使用或以不利于商标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分开的方式使用。本规定不排除在使用某商标以区分不同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要求使用另一商标来区别同一企业的特殊商品或服务。但这两个商标之间未必有联系。 第二十一条许可与转让 成员可确定商标的许可与转让条件;而“确定条件”应理解为不得采用商标强制许可制度,同时,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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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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