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应试指南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会计从业资格学习与应试指南编委会 编  页数:267  

前言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内容变化及确定的考试范围,结合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为了配合相关省(市)开展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满足广大考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际需求,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组织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严格按照最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编写了一套《新版会计从业资格学习与应试指南丛书》,以满足有关省(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之急需。丛书分《会计基础学习与应试指南》、《会计电算化学习与应试指南》、《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应试指南》。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应试指南》主要内容分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学习方法与应试指南、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应试指南题库等。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紧扣新大纲要求,突出了会计从业人员必备的知识结构,且语言简练,深入浅出,难度适中,体现了会计专业特色。主要以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的统一。重点突出了会计基础、会计岗位的技能训练与职业道德规范、会计电算化的学习方法与应试技巧,力求简练、通俗易懂。配套了丰富齐全的应试题库,使读者全面了解考试题型,强化复习效果,有的放矢、积极备考;同时,参阅了历年考试题库和大量的参考文献,从中汲取丰富的营养,使本书政策法规新、依据准确、章节明了清晰、题库面宽丰富,是一本较好的考试用书。它既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专用教材,也可作为广大会计工作人员自学、培训和提高业务技能与职业道德水平的读本。  由于时间问题,教材难免存在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内容变化及确定的考试范围,结合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为了配合相关省(市)开展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满足广大考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际需求,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组织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严格按照最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编写了一套《新版会计从业资格学习与应试指南丛书》,以满足有关省(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之急需。丛书分《会计基础学习与应试指南》、《会计电算化学习与应试指南》、《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应试指南》。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应试指南》主要内容分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学习方法与应试指南、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应试指南题库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第三节 会计核算第四节 会计监督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 现金管理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收概述第二节 主要税种第三节 税收征管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三节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第六章 学习方法与应试指南第一节 考试规定与要求第二节 主要学习方法第三节 应试技巧附一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应试指南题库《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命题预测试卷(一)《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命题预测试卷(一)答案及解答《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命题预测试卷(二)《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命题预测试卷(二)答案及解答《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命题预测试卷(三)《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命题预测试卷(三)答案及解答《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命题预测试卷(四)《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命题预测试卷(四)答案及解答《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命题预测试卷(五)《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命题预测试卷(五)答案及解答附二 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章节摘录

  (一)总会计师制度  1.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早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目的是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专设一章规定总会计师制度问题,并把设置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厂三总师”(厂长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党委书记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贯彻实施《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规定,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除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这次修订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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