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魏法律与社会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韩树峰  页数: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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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以新出简牍、文书为中心,以政府、民间互动为视角,对汉魏时期法律、社会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本书细致的考证,有关秦汉刑名、刑罚级别构成等旧问题得到新的解释,魏晋法律体例的玄学化,汉唐户主称谓、身份以及户籍分合、同居概念的变迁等学界未曾措意的新问题得到揭示。在此基础上,本书进而分析了法律、社会领域发展变化的原因,指出法律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经济制度如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以及政府与民众的博弈才是造成这些变化的主要动力,从而对学界视为定谳的“法律儒家化”学说提出了质疑,为进一步认识中国古代法律和社会的变迁提供了新的视角。

作者简介

韩树峰 1966年生于山东省庆云县。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博士学位。主要从事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的教学与研究。著作有《南北朝时期淮汉迤北的边境豪族》、《秦汉法律文化研究》(合著)。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文史》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现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简牍、文书中的概念、称谓与汉唐社会变化研究”。目前主要以汉唐简牍、文书为中心,从事法制史、社会经济史的研究。

书籍目录

前言
上篇 法律篇
 第一章 完刑、耐刑与徒刑
 一 完刑考
 二 完刑、耐刑与徒刑的关系
 三 和完刑结合的徒刑
 四 结论
 第二章 西汉前期赎刑的发展
一 《二年律令》中的独立赎刑和附属赎刑
二 惠、文、景三朝附属赎刑考
三 武帝时期附属赎刑的变易
四 结论和余论
 第三章 秦汉徒刑结构
一 徒刑的两个等级
二 加刑与附加刑
三 徒刑与肉刑
四 结论和余论
第四章 魏晋法律体例的名理学化与玄学化
一 魏晋法律体例变化诸方面
二 《新律》的名理学特征
三 《泰始律》、《注律表》的玄学化
四 结论
下篇 社会篇
第一章 从“户人”到“户主”
一 “户主”与“户人”
二 汉、晋户主的经济义务与法律责任
三 汉、晋家长的公权与私权
四 唐代的“户主”
五 结论和余论
第二章 汉唐承户制度的变迁
一 “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是新制还是旧规
二 秦汉代户法与民间自行选择户主的关系
三 魏晋之际户主身份的限定
四 结论
第三章 从“分异令”到“异子科”
一 异子科:汉法、魏法之间
二 “分异”、“异子”解
三 汉、吴时期的析户与共籍
四 结论
附录一 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研究走向刍议
附录二 评《秦律新探》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收律》中有如下条文:“罪人完城旦、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罪人犯罪,假如子女已经结婚,或者已经另立户籍,或者有爵位,又或者年龄在十七岁以上,均不在连坐被收之列。十七岁以上与为户作为“勿收”的并列条件,意味着十七岁以上的子女肯定没有单独为户,而是与父亲共籍。汉政府与秦政府在对待成年男性共籍方面态度上的差异,在《户律》如下条文中得到了较为明确的反映:“子谒归户,许之。”这一条文对要求归户的子女没有任何限制,不论年龄大小,也不论是否尚有其他子女与父母共籍,已经分异的子女均有归户的权利。前引《户律》规定:“毋它子,欲令归户人养,许之。”似乎在没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才允许已经分异的子女与父母合户。但是,在这条规定中,是父母要求子女归户,而不是子女主动要求归户。没有子女共籍,父母有可能在生活上发生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不必征求子女意见,只要父母要求子女归户入养,政府一律准许,这是对父母权益的保护。不过,假如有其他子女共籍,父母无权要求分异的子女合户。当然,子女有合户的愿望即“谒归户”,政府也会允许,这又是对子女权益的保护。法律禁止父母子女合户的情况只有一种,而对子女要求合户却不加任何限制,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对合户的隐隐提倡之意。有研究者认为,《二年律令》鼓励民间分户析产的意图显而易见,但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汉政府对百姓分异基本采取听凭自愿的态度,除特殊情况,百姓固然有分异的自由,但同样有合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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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法律与社会》是中国人民大学汉唐研究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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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前有于振波先生的秦汉法律与社会,现有韩先生此书,均是力作。
  •   作者功力不凡,很多见解值得深入思考
  •   书内容调理清晰,运用史料较为丰富,分析也很到位,值得读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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