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世界能源法研究》丛书的第5卷,在简单介绍欧佩克成员国的能源状况、能源政策及能源法制的基础上,重点介绍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俄罗斯、南非等非欧佩克国家的能源法制。全书内容涉及这些国家的能源状况、能源法制、最新发展以及一些可供吸纳的经验教训。
本书资料翔实,信息更新及时,知识涵量大,是学习和研究非欧佩克国家能源法的重要参考书。
作者简介
杨解君,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2006年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11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长期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能源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论著20余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0余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重点项目1项),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1项,司法部重点课题1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欧佩克与非欧佩克国家能源法 第一节欧佩克国家能源法 一、欧佩克简介 二、欧佩克国家能源法简介 第二节非欧佩克国家能源法 一、非欧佩克国家简介 二、非欧佩克国家能源状况及能源法 第二章 日本能源法 第一节 日本能源状况 一、日本经济与社会基本情况 二、日本的能源状况和能源问题 三、日本能源战略的演变和发展 第二节 日本能源法及政策体系 一、日本法律体系概述 二、日本能源法体系 三、日本能源政策体系 第三节 日本能源法律制度 一、日本能源法律制度概述 二、日本独具特色的能源法律制度 第四节反思与借鉴 一、日本核能安全法律规制的反思 二、日本能源法的借鉴 第三章韩国能源法 第一节韩国能源状况与能源法体系 一、韩国能源状况 二、韩国能源法体系 第二节韩国常规能源法制 一、韩国油气资源法制 二、韩国煤炭资源法制 三、韩国电力法制 四、韩国核能法制 五、韩国水能法制 第三节韩国可再生能源法制 一、韩国可再生能源政策 二、韩国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 第四节韩国节能法制及相关环保法制 一、韩国节能法制 二、韩国与能源相关的环保法制 第四章印度能源法 第一节 印度能源状况与能源法体系 一、印度的能源状况 二、印度的能源政策 三、印度能源法体系与特点 第二节印度常规能源法制 一、印度电力法制 二、印度油气能源法制 三、印度核能法制 四、印度煤炭法制 第三节印度可再生能源法制 一、印度可再生能源政策 二、印度太阳能法制 三、印度水能法制 四、印度风能法制 五、印度生物质能法制 第四节印度节能法制 一、印度节能法律规范 二、印度节能机构 三、印度节能政策 第五节印度对外能源合作 一、印度与中国的能源合作 二、印度与美国的能源合作 三、印度与法国的能源合作 四、印度与俄罗斯的能源合作 五、印度与日本的能源合作 六、印度与韩国的能源合作 七、印度在多边领域的能源合作 第五章澳大利亚能源法 第一节澳大利亚能源概况 一、澳大利亚能源状况 二、澳大利亚能源的发展 第二节澳大利亚能源立法框架 一、澳大利亚的基本法制 二、澳大利亚能源立法框架及特点 第三节澳大利亚主要能源法律制度 一、澳大利亚能源管理与监管制度 二、可再生能源证书制度 三、能源市场化制度 四、财政与税收制度 五、能源环境保护制度 第四节澳大利亚常规能源法制 一、澳大利亚石油与天然气法制 二、澳大利亚电力法制 三、澳大利亚煤炭与核能法制 第五节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法制 一、可再生能源立法框架 二、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法制的总结和展望 第六节澳大利亚能源效率及应对气候变化法制 一、澳大利亚能源效率法制 二、澳大利亚应对气候变化法制 第七节澳大利亚能源法的发展 一、能源法的调整以促进能源市场化和能源使用多样化为目标 二、能源法在内容上将强化能源技术革新和推动可再生能源使用 三、能源法与环境法的联系度将更加密切 第六章俄罗斯能源法 第一节俄罗斯能源状况和能源法体系 一、俄罗斯能源状况 二、俄罗斯能源体制改革历程 三、俄罗斯能源法体系 第二节俄罗斯常规能源法制 一、俄罗斯油气资源法制 二、俄罗斯煤炭资源法制 三、俄罗斯电力法制 四、俄罗斯核能法制 五、俄罗斯水能法制 第三节俄罗斯可再生能源法制 一、俄罗斯可再生能源规划 二、俄罗斯可再生能源立法 三、俄罗斯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 四、俄罗斯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四节俄罗斯节能法制及相关环保法制 一、俄罗斯节能法制 二、俄罗斯主要节能制度 三、与能源相关的环保法制 第七章南非能源法 第一节南非能源状况与能源规划 一、常规能源状况 二、可再生能源及其利用 三、南非能源规划 第二节南非能源法 一、南非法律渊源 二、南非常规能源法 三、南非可再生能源法 四、南非节能减排法 五、南非能源综合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2)能耗量化管理制度。基本法第42条确立了能耗目标管理制度,对排放温室气体、能耗量高的企业实行量化管理,政府基于企业人力、技术、竞争力以及国家目标等因素设定企业减排目标,要求企业制作3年期能耗量和减排量明细表并依法公示(第43条);基于此,基本法确立了总量限制的排出权交易制度(第45条),同时对汽车、航空、海运设置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限制(第46条)。该制度目前受到一些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反对。 (3)绿色交通制度。基本法第52条确立了亲善环境的绿色交通体制,要求划时代减少交通拥堵造成的社会费用。该法规定扩充干线车道和高速车道,将低碳交通车道作为国家基干交通网的根基,普及氢燃料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等高效汽车。 (4)绿色文化和教育制度。基本法要求产品生产消费全过程节能减排,要求产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公示能耗量(第56条),强化绿色增长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第58条),要求媒体制作放映与低碳绿色增长相关的节目等,促进全民性的绿色生活运动(第57条)。 (5)绿色增长基金制度。基本法在第6章补则中确立了绿色增长基金,吸收一般会计、特别会计、各方面捐赠、公共资金等款项,用于绿色增长的产业、技术、人才培养、宣传教育、国际合作等事宜;基金由国务总理负责运营管理,并在国务总理室设立基金运营审议会。 韩国还有许多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行政法令。韩国制定过《清洁空气保护法案》及其实施细则。2011年5月3日,韩国环境部公布了《实施细则修正案》(G/TBT/N/KOR/310)。该修正案涉及以下方面:加强了柴油车辆的排放标准(欧6标准)1力Ⅱ强了建筑机械的排放标准(等级4);加强了重型汽油和燃气车辆的排放标准(欧6标准);采用了新的轻型柴油车辆颗粒物数量(PN)标准;采用了新的汽油直喷(GDI)车辆定期维修(PM)标准;加强了轻型汽油车辆蒸发排放标准;扩展了重型柴油车辆和建筑机械的使用期限。2010年10月18日,韩国环境部公布了《汽车的平均能耗效率标准、汽车温室气体排放允许标准及其实施和管理公告》(G/TBT/N/KOR/296)。该公告宣布,韩国将实施汽车平均能耗效率标准和温室气体排放标准,这些标准已经从2012年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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