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文件选编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人口出版社  作者: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 编  页数:381  

内容概要

  《人口计生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文件选编(2010)》是研究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学术专著。全书由六大部分成。有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和“强基提质”、机构编制、 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调配、职业化建设和能力建设、 职称评审的考核奖励和工资报酬。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和“强基提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意j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的指导意见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实施公共服务管理网络“强基工程”进一步加强职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在推进社区建设中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及职业化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管理网络“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管理网络“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入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市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建设管理标准》《市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定级标准》《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建设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宁波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第二部分 机构编制吉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编制的复函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和省计划生育宣传中心增加编制的复函湖南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批准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乡镇计划生育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的通知中共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党组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 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调配中共山西省人口计生委党组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接收军转干部的条件和程序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公信度的意见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党组关于印发《省人口计生委机关处室领导轮岗、竞岗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部分 职业化建设和能力建设第五部分 职称评审第六部分 考核奖励和工资报酬

章节摘录

  第八条本委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由委人事处在该领导干部办理离任手续三十天前,提出对该领导干部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委内部审计小组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如实向审计小组提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债权债务资料以及审计所需要的有关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并为审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审计工作一般应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十五天内完成,按期完成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审计小组应在审计终了后十天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离任者个人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离任者任期内的主要业绩;离任者任期内发生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离任者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等。实行委托审计的,委内部审计小组应对接受委托的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其证据是否真实充分,评价是否恰当准确。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由其签字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委人事处、驻委纪检监察室及委领导审定。审计报告应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审计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有违反组织纪律、财经法规的问题,应提交驻委纪检监察室审查核实。问题特别严重的,应提交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核实。  第十四条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对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的行为,审计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委领导批准,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小组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实行委托审计的,委内部审计小组应向接受委托的审计组织提供必要的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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