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认定疑难问题解析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郭立新,苏凌 编  页数:294  

内容概要

  《渎职侵权犯罪认定疑难问题解析》以渎职侵权犯罪的四十余个罪名为核心,逐个深层解析办案疑难,阐释各罪立案标准,对新时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等环节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郭立新,1968年生,河南沈丘人。1989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政治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历部主任、教授: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2006年,入选全国首届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主要研究专向:法理学、检察制度和刑事法学。主要著作有:《刑法立法正当性研究》、《检察机关侦查实务(1-7卷)》、《检察机关侦查案件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制度论纲》、《刑法分则适用典型疑难问题新释新解》辞十余部。在《检察日报》、《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检察论丛》等报纸、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苏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读博士。中国诉讼法学会会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检察学会会员,首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河南省检察机关首批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现任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口师范学院兼职教授。荣立个人一等功两次、二等功两次、三等功六次。  编著出版了《无罪案件研究)、《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手册》、《检察机关侦查实务》、《刑法分则适用典型疑难问题新释新解》、《中国式对抗制庭审方式的理论与探索》等著作。主持或参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检察监督及其完善》(课题组组长)、《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改革研究》(课题组组长)、《公诉制度改革研究》等多项研究课题。

书籍目录

渎职犯罪一、渎职罪认定的几个共性疑难问题(一)如何}人定渎职罪的主体1.渎职罪的主体有哪几类2.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3.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4.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5.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书记员、内勤人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6.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7.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人员的渎职犯罪如何认定8.集体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如何认定和处理(二)如何认定渎职罪的非物质危害结果和经济损失的确定时限1.如何理解和认定重大损失中的非物质性损失2.如何确定重大损失的时限(三)如何理解和认定渎职罪的徇私舞弊1.如何理解徇私舞弊在渎职犯罪构成中的地位2.如何理解和认定“徇私”3.如何理解和认定“舞弊”(四)受贿等罪与渎职罪的牵连犯罪问题二、滥用职权罪1.什么是滥用职权罪中的“职权”2.如何理解滥用职权罪中的“滥用”3.滥用职权罪是否可以由不作为构成4.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还是故意与过失并存5.如何区分本罪与特殊的滥用职权罪6.如何认定本罪的共犯7.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三、玩忽职守罪1.什么是玩忽职守,其行为表现有哪些2.如何理解不履行职责3.如何认定本罪中的职责范围4.如何认定本罪中的偶然或间接因果关系5.本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过失,还是故意与过失并存6.如何区分本罪与官僚主义、工作失误7.如何区分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等罪8.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1.如何理解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国家秘密2.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3.什么是故意泄露,其表现形式有哪些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如何认定泄密行为的主观故意6.如何理解《刑法》第398条规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7.如何区分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8.如何区分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9.如何区分本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10.如何区分本罪与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1.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五、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1.什么是过失泄露,其表现形式有哪些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否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如何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4.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六、徇私枉法罪七、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八、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九、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十、私放在押人员罪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十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十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十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二十、环境监管失职罪二十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二十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二十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二十四、放纵走私罪二十五、商检徇私舞弊罪二十六、商检失职罪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二十八、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二十九、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三十、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三十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三十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三十三、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三十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三十五、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三十六、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三十七、非法拘禁罪三十八、非法搜查罪三十九、刑讯逼供罪四十、暴力取证罪四十一、虐待被监管人罪四十二、报复陷害罪四十三、破坏选举罪

章节摘录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都属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客观上都违反了国家保密制度,故意将国家秘密予以泄露,且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二者的界限在于:  一是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特殊主体,主要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该罪主体;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泄露”,即让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使其超出限定接触的范围,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秘密,而受密对象则不限于任何人;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其犯罪对象不限于国家秘密,还包括情报,即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其他内部情况,其目的在于为境外服务,提供秘密和情报的对象只能是境外的组织和机构。  三是犯罪客体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尽管也会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但其直接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四是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泄露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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