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孙力 著  页数: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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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  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刑事政策等因素的全面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属于审判前程序中的起诉裁量权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尚未对暂缓起诉制度加以规定,但学界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建议中多提出要增加有关暂缓起诉或日附条件不起诉的条文,①有的学者在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问题”中进行论述,②学术研讨中对暂缓起诉问题亦颇为关注。我国司法实务中又有实践积累。显而易见,应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暂缓起诉问题进行深入梳理,力争在未来立法上加以确认。

内容概要

  《暂缓起诉制度研究》主要对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暂缓起诉的立法、司法和研究状况;暂缓起诉在我国的发展运作状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引入暂缓起诉的尝试;暂缓起诉的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刑事政策等因素的全面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作者简介

  孙力,1959年出生于西安。1978年从工作单位考入西南政法学院。1982年到西北政法学院任助教、讲师,并读取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赴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随后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任刑事检察厅助检员、检察员、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其问曾挂职任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1年8月一2003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授。个人学术专著《罚金刑研究》;合著(译)《公务活动中犯罪界限的司法认定》、《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检察实务中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研究》、《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英国刑法》等8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译丛》等刊物发表论(译)文100余篇。其中一些成果获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一、二等奖,中国法学会及法学院校科研成果优秀奖,第四届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等。

书籍目录

序言 暂缓起诉制度再认识第一章 暂缓起诉概说一、暂缓起诉的概念、特征和渊源(一)暂缓起诉的概念与特征(二)暂缓起诉的渊源二、暂缓起诉与不起诉之比较(一)不起诉的种类及其价值(二)暂缓起诉与不起诉之比较三、暂缓起诉与辩诉交易之比较(一)辩诉交易的产生与发展(二)辩诉交易的价值(三)暂缓起诉与辩诉交易之比较四、暂缓起诉与缓刑之比较(一)缓刑的概念与种类(二)缓刑的价值(三)暂缓起诉与缓刑之比较第二章 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一、刑罚观的变迁与刑事起诉制度的变革(一)报应刑和起诉法定主义(二)目的刑和起诉便宜主义二、我国的刑罚观念与暂缓起诉制度(一)刑罚的谦抑性和刑罚的人道性(二)特殊预防与暂缓起诉(三)恢复性司法措施与暂缓起诉制度(四)检察宫的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五)实行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诉讼经济第三章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暂缓起诉的立法、司法和研究状况一、日本的暂缓起诉制度(一)概况(二)法律制度(三)对暂缓起诉决定的公共审查机制(四)日本实施暂缓起诉制度的理念(五)暂缓起诉的效果(六)日本的暂缓起诉制度与理念对我国的启示二、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一)暂缓起诉制度的起源——“布鲁克林计划”(二)联邦法院系统中的审前分流(三)美国审前分流项目的实践状况(四)对检察官暂缓起诉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五)审前分流协议的具体内容三、德国的暂缓起诉制度(一)立法规定(二)适用条件(三)适用状况(四)法律后果四、丹麦的暂缓起诉制度(一)法律沿革(二)适用条件(三)被告人义务五、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第四章 暂缓起诉在我国的发展运作状况一、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一)探索初创阶段(二)发展推广阶段二、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的理论纷争(一)赞成论(二)否定论(三)谨慎论三、各地的规定及实践情况(一)适用对象及条件的规定(二)考察期限的规定(三)对暂缓起诉对象的帮教考察工作四、运作效果考察(一)暂缓起诉对象的回归社会状况分析(二)各地运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五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引入暂缓起诉的尝试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引入暂缓起诉的运作过程(一)理论探讨(二)专家论证(三)启动运行二、暂缓起诉的制度设计(一)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二)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三)暂缓起诉的制约机制(四)暂缓起诉的效果保障三、暂缓起诉的效果保证第六章 暂缓起诉的制度构建一、对暂缓起诉制度进行立法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充分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平衡刑事诉讼中的多重利益(二)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三)符合世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有利于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一)适用对象问题(二)适用条件问题(三)制约机制问题(四)考查制度问题(五)法律效果问题三、暂缓起诉制度立法的条文设计(一)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位置(二)立法建议的具体条文(三)关于条文的几点具体说明附录: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暂缓起诉制度细则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暂缓起诉决定书3.暂缓起诉决定书制作说明4.保证书格式样本5.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细则6.试行暂缓起诉制度协定书后记

章节摘录

  如果我国实行暂缓起诉制度,自然也能通过分流一部分案件而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论断揭示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面临司法资源的投入问题尤其突出,而当前一段时期的社会矛盾又日益复杂突出。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增设暂缓起诉制度是否正当其时,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在论证这个问题时,诉讼经济不应是惟一的理由,而应结合公正来谈,不过,由于前文从刑罚观念的转变角度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证,此处就不再赘述。  在论及诉讼经济问题时,有必要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两个角度来分析,既从组织又从个人角度,才能立体地说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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