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案件精选精释/审判监督案件精选精释丛书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孙力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9-08出版)  作者:孙力 编  页数:312  

前言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刑事抗诉工作则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我院高度重视刑事抗诉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审判监督、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中之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狠抓落实,有力地维护了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总结推广多年来形成的刑事抗诉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刑事抗诉工作水平,我们将1998年以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的案例,以及虽然没有改判,但我们认为终审裁定还值得商榷的案例汇编成册。这些案例基本上涵盖了刑事抗诉工作的各个方面,在形式或内容上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既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也有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既有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分歧的,也有在证据采信方面存在争议的;既有抗定性错误的,也有抗量刑畸轻畸重的;既有抗实体法适用错误的,也有抗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的。参加本书编写的干警大都是案件承办人,他们都是案件办理的亲身参与者,对抗诉工作有着切身的体会。因此,本书在某种意义上既是他们办案经验的积累,也是其理论素养的升华,更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典范。体例上,所选的每个案例都包括要点提示、案例索引、基本案情、诉讼经过、分歧焦点、评析意见及专家点评几个部分,叙述与分析结合,事实与法理交融,不仅可使读者窥视案件之全貌,更可以使读者明晰检法分歧之所在及个案背后之法理,充分展示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工作的总体质量和办案人员的理论研究水平。

内容概要

  《刑事审判监督案件精选精释》将1998年以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的案例,以及虽然没有改判,但被认为终审裁定还值得商榷的案例汇编成册。这些案例基本上涵盖了刑事抗诉工作的各个方面,在形式或内容上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既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也有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既有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分歧的,也有在证据采信方面存在争议的;既有抗定性错误的,也有抗量刑畸轻畸重的;既有抗实体法适用错误的,也有抗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的。  《刑事审判监督案件精选精释》在某种意义上既是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案经验的积累,也是其理论素养的升华,更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典范。体例上,所选的每个案例都包括要点提示、案例索引、基本案情、诉讼经过、分歧焦点、评析意见及专家点评几个部分,叙述与分析结合,事实与法理交融,不仅可使读者窥视案件之全貌,更可以使读者明晰检法分歧之所在及个案背后之法理,充分展示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工作的总体质量和办案人员的理论研究水平。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刑法总则案例一、刑事责任二、犯罪预备三、共同犯罪四、单位犯罪五、缓刑第二部分 刑法分则案例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二、金融诈骗罪三、侵犯知识产权罪四、扰乱市场秩序罪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六、侵犯财产罪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八、贪污贿赂罪九、渎职罪第三部分 刑事诉讼法案例

章节摘录

由于有些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定罪标准,因此,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就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打击走私犯罪工作座谈会精神。只要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两个要件,就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实践中,还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均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只能作为个人犯罪处理。第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犯罪所得归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占有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如果违法所得部分归单位所有,部分归个人所有的,又该如何处理呢?有人提出,应根据个人违法所得数额,以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单位违法所得达到犯罪标准的,在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连同其个人违法所得,一并追究刑事责任。①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主要理由是,在上述情形下,犯罪行为只有一个,将该行为既作为个人犯罪予以评价,又作为单位犯罪予以评价,实际上是“一事两头占”,违反了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我们认为,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并未转入单位账户,而是由上述人员直接占为己有(全部或大部分占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不按单位犯罪处罚;对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另定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若单位违法所得已归单位所有,如进入单位账户后,该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手、管理过程中利用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的,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如果同时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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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案件精选精释》为审判监督案件精选精释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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