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诉制诉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王向和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04出版)  作者:王向和  页数:288  

前言

作为律师,无论是代理民事、行政案件,还是进行刑事辩护,我们当然完全可以就办理的案件以案说法、据理力争,从而说服法庭.进而赢得所办理案件的胜诉,这是律师办理案件的常态。可以说,绝大多数律师接手一宗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都是如此办理的,也的确有不少案件在这种常态办案状态下就赢得了胜诉。但作为执业了十几年,办理了数以千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专门办理诉讼业务的律师,笔者深深感到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还远远不尽如人意,法庭时常会受到来自案件事实、法律这些真正决定当事人诉讼胜败的因素以外的权、钱、情的干扰,特别是涉及当事人巨大利益之争,也就是涉及那些所谓大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时候.这种干扰就更巨大、更强烈!人们不禁要问,哪来的这些足以改变法庭裁判结果的巨大的、强烈的干扰?其实就每一宗案件的干扰而言,就来自于双方当事人本身!无论是原告一方还是被告一方,无论是原本有理的一方还是无理的一方,哪一方都想赢!为了一个赢字,双方当事人不惜以权压法、以钱贿法、以情扰法!为了一个赢字,双方卷入了原本与案件无关的无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能量,这些社会关系和社会能量一旦被卷入之后便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发酵、膨胀,向双方当事人诉讼的目标即案件的胜败方向集中、渗透!而此时,作为审理此案的法庭就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内容概要

  可以说,绝大多数律师接手一宗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都是如此办理的,也的确有不少案件在这种常态办案状态下就赢得了胜诉。但作为执业了十几年,办理了数以千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专门办理诉讼业务的律师,笔者深深感到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还远远不尽如人意,法庭时常会受到来自案件事实、法律这些真正决定当事人诉讼胜败的因素以外的权、钱、情的干扰,特别是涉及当事人巨大利益之争,也就是涉及那些所谓大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时候.这种干扰就更巨大、更强烈!人们不禁要问,哪来的这些足以改变法庭裁判结果的巨大的、强烈的干扰?其实就每一宗案件的干扰而言,就来自于双方当事人本身!

作者简介

王向和,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河北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学硕士。1988年调入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长期从事经济立法工作,1996年辞去公职,创办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曾参加2001年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获半决赛“优秀辩手奖”。2003年获司法部修改律师法征文二等奖,2005年被全国妇联等19个单位授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全国贡献奖”。著有法学论文集《法语》、随笔集《心语》,主编《海南经济特区房地产实用政策法律大全》、《海南房地产大趋势》、《海南房地产发展问题与对策》等书。

书籍目录

自序 以诉制诉:辩护、代理新思维第一章 用民事诉讼解决刑事、行政、民事问题第一节 用民事诉讼解决刑事问题1.海南双龙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诉海南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2.卢某诉海口市琼山区长寿医院侵权纠纷案第二节 用民事诉讼解决行政问题3.海南舒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农业银行某支行、郑某、海南某饲料公司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4.江苏某建行诉海南力生房地产公司、海口市海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5.湖南金通房地产公司诉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上海慧诚实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第三节 用民事诉讼解决民事问题6.程某诉广东金鸭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7.于某、周某诉海南佳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姓名权、名誉权纠纷案8.海南昌江力发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林业大通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农贸市场经营权纠纷案9.海南中昌实业公司诉海南南洋住宅公司、海南大亚贸易公司“让与”合同纠纷案10.苏盛诉苏丹车辆权属纠纷案第二章 用行政诉讼解决刑事、行政、民事问题第一节 用行政诉讼解决刑事问题11.卢某诉某省公安厅违法信访案第二节 用行政诉讼解决民事问题12.大连中油实业有限公司诉树林市政府、树林市国土局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纠纷案13.海南中昌房地产实业公司诉某省政府、某市房管局及第三人海南南洋住宅公司、第三人海南华陵物业有限公司违法变更房屋产权纠纷案14.林某诉某省人事劳动厅违法行政纠纷案15.海南某协会申请撤销“兰贵人”茶叶商标纠纷案第三节 用行政诉讼解决行政问题16.海南恒通实业有限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代付国债资金行政赔偿纠纷案17.刘某、海南恒涛贸易有限公司诉某市工商局违法变更登记纠纷案18.江苏某建行诉某市政府、某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女纠纷案第三章 用刑事诉讼解决刑事、行政、民事问题第一节 用刑事诉讼解决刑事问题19.王某控告侦查人员滥用职权案20.卢某控告邢某等三人滥用职权案第二节 用刑事诉讼解决民事问题21.海南海华投资有限公司控告海南金湾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出资案22.海南连华工程有限公司自诉王某侵占货款案23.仇某自诉闳某诈骗、妨碍作证案第三节 用刑事诉讼解决行政问题24.海南海华投资有限公司控告某工商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第四章 用民事、行政诉讼解决仲裁问题第一节 用民事诉讼解决劳动仲裁问题25.张某诉黄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第二节 用民事诉讼解决经济仲裁问题26.海口金华酒店诉陈某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纠纷案第三节 用行政诉讼解决劳动仲裁问题27.大华糖厂302名国企改制职工集团诉讼海南某县政府拒不发放经济补偿金纠纷案附录一 行政诉讼二审案件代理策略与技巧附录二 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代理策略与技巧律师:解决问题的大师

章节摘录

(2005)海南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对200万元款项的用途已做了确认,但并不影响双龙公司对金成公司的民事诉讼。因为首先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被告人谌某,并不是双龙公司和金成公司,且侦查机关在侦查时只是对谌某做了讯问笔录,并未向金成公司和双龙公司做调查。其次,发生在双龙公司与金成公司的这200万元的往来,如果没有真实的交易,显系实际支配这200万元的人挪用;反言之,如果两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则显然不存在挪用。正是因为存在真实的交易,这200万元到底是什么钱,有发言权的显然是双龙公司和金成公司,而不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谌某。因为双龙公司是其与金成公司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刑事法律关系中关于这200万元款项性质的确认,显然不能代替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确认,包括双方为此提出的民事诉讼。换言之,关于这200万元,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确认或诉讼可以否定本案刑事法律关系中关于这200万元性质的确认,而后者却不能否定前者,原因在于法律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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