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视野下的软法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张荣芳 等 著  页数:209  

前言

  软法已有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软法理论的研究,集中于对软法概念的论证,软法的类型和价值的探讨以及对国外软法理论研究成果的介评,如姜明安教授的《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罗豪才教授和宋公德博士的《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罗豪才教授和毕洪海博士的《通过软法的治理》、梁剑兵教授的《软法律论纲》等论文和罗豪才教授等著的《软法与公共治理》,而对于软法的制度实践则鲜有论述。由于软法强调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参与和共同协商,在地方公共治理中,软法如何得以实施应该得到国内公法学界的关注。  本课题正是对

内容概要

  《公共治理视野下的软法》主要内容包括:海洋渔业领域中的软法、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软法、科技领域中的软法、经贸领域中的软法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海洋渔业领域中的软法第一节 软法的界定及渊源一、软法的产生二、软法的界定及渊源第二节 海洋渔业治理与软法一、海洋与渔业局在公共治理中的职能二、海洋渔业软法制定的必要性及功能三、海洋渔业软法规范的分类第三节 海洋渔业治理中软法的运行机制一、海洋渔业治理中软法的制定机制二、海洋渔业治理中软法的实施机制三、软法在海洋渔业领域治理中的实施成效四、海洋渔业软法实施机制存在的问题第四节 对海洋渔业软法应用的分析一、软法的制定缺少行业协会的参与二、软法的制定、实施体现了行政管理的观念,而非现代政府治理三、软法的实施不到位第二章 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软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需要软法一、环境保护需要软法的社会基础——环境管制向环境公共治理的转型二、软法与环境公共治理的结构耦合第二节 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软法类型一、内部软法二、外部软法第三节 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软法运行机制一、软法的创制二、软法实施机制第四节 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软法机制评析一、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软法运行效果二、环境保护领域软法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第三章 科技领域中的软法第一节 科技治理与软法一、科技治理的基本理论二、我国的科技治理三、科技治理需要软法第二节 科技领域中的软法类型一、自律规范二、公共政策三、弹性法条四、技术标准第三节 科技领域软法的运行机制一、科技领域软法的制定机制二、科技领域软法的实施机制第四章 经贸领域中的软法第一节 经贸领域软法治理机制概述一、经贸领域软法治理机制的产生背景二、经贸领域软法的表现形式第二节 经贸领域中的软法的实施机制一、谈话提醒二、经济激励机制三、行使具有强制性质的自我管理权四、借助硬法宣示的权威和影响第三节 经贸领域中的软法运行障碍一、创制主体单一,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有限二、软法创制过程封闭,公众参与程度较低三、软法的实施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第四节 经贸领域中的软法治理机制的完善一、软法创制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二、对软法制定程序规范:公众参与,加强互动三、经贸领域软法运行环境的完善第五章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软法第一节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软法类型一、行政合同二、行业标准三、内部工作指引四、各类规划五、行政奖励机制六、行政指导第二节 软法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功能与作用一、辅助硬法实施的作用二、作为发展硬法的先导作用三、提供行政决策参考信息的作用第三节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领域中软法的运行机制一、创制机制二、实施机制第六章 软法在公共治理领域应用的反思第一节 软法“舶来”及其异化一、软法兴起的背景二、软法“舶来”的目的三、软法舶来后的异化四、软法异化浅析——制定主体的缺失及实质价值理念的扭曲第二节 软法“舶来”在公共治理领域的积极意义一、何谓公共治理二、公共治理的理论来源三、公共治理的手段分析四、软法进入公共治理领域是公共治理发展的必然第三节 软法规范化的制度构想一、欧盟软法的借鉴二、软法规范化的出路——吸收软法的核心价值及构建完整的软法制定体制

章节摘录

  一定程度上存在混乱现象。为了对此加以规范,国务院法制办出台了一份《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要依法制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制定主体是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已经制定适用规则,与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适用规则有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适用规则有不一致的,同为规章的,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为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优先执行省级政府制定的适用规则。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91条第2款对于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是这样规定的:“裁量权基准由享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制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目前,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政执法机关基于同级政府的要求,制定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2)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执法的需要自行制定裁量基准。这种情形非常普遍且主要集中在县(县级市)一级行政机关。  在福建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不仅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还包括具有环境保护职能的县(区、县级市)的行政执法机关。县(区、县级市)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应本级政府的要求或者基于自身执法需要而成为制定主体。例如,福建漳州《龙海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规定:“全面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工作,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制定全市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在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明确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市监察局、效能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

编辑推荐

  《公共治理视野下的软法》调研软法的制度实践,分析软法在公共治理领域应用的现状,解剖软法在公共治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软法在公共治理领域应用规范化的建议和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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