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正当性研究

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中国检察  作者:郭庆珠  

内容概要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不仅仅是指“合法律性”,还要求所依据的法律是符合现代宪政价值要求的正义的法。郭庆珠所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正当性研究》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制定的除行政立法以外的抽象行政规则,此类文件可反复适用,具有普通的约束力。在行政国家的时代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

  郭庆珠  男,1974年生,汉族,山东菏泽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2007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出版专著《行政规划及其法律控制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吻年版);在《现代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5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全文转载;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评论文章10余篇。主持完成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天津市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各一项。曾获得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中国法学会年度行政法学优秀论文三等奖和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五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奖等。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及制定主体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概述(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确认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概念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力来源及制定根据(一)职权与制定根据(二)授权、再授权及有关法律问题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其立法规制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当性及制定机关的保障义务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出现的正当性基础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当性的意涵三、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当性的意义四、制定机关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当性的注意义务第三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一)公开与民主参与原则(二)依法制定、越权无效原则(三)权力的行使协调、统一原则(四)权力运行合理性原则(五)应急性原则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价值取向(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体现的价值(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行使的价值取向之选择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配置与失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配置的焦点问题二、不同种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配置分析(一)设定新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配置的法律标准(二)解释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配置的法律标准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行使的失范(一)失范的概念和原因分析(二)失范的表现(三)失范的法律后果第五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与公民参与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基本理论(一)程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作用(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正当程序的制度要素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与公民参与的规范化建构(一)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实证考察与检讨(二)公民参与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作用(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一般程序与公民参与的保障(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公民参与的免除第六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不作为及其法律规制一、背景事件与问题的提出(一)背景事件一(二)背景事件二(三)背景事件三二、行政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一)行政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宪政基础(二)行政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法治基础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不作为的构成(一)立法不作为与行政立法不作为理论之借鉴(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不作为及制定裁量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不作为的救济与国家赔偿(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请求权(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不作为的司法救济(三)是否要进行国家赔偿第七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冲突及其避免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冲突的构成二、规范冲突中排除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的不利法律后果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冲突的避免第八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评估、清理及其他事后监督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一)备案登记与备案审查(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事后监督(一)权力机关的监督(二)行政机关的监督(三)司法机关的监督附录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行政程序法专家试拟稿”之“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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