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04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  页数:125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版)》以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全新条文为主线,采用新旧对照方式,梳理修正情况,穿插旧法规定,在新条文中对修正前后的差异之处用黑体字予以突出显示,以方便读者对新法和旧法的比对。

书籍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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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版)》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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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新旧法差别本来就挺大,买了有点浪费啊
  •   质量很好!对比清晰,一目了然。
  •   本书对刑诉法修订内容作了特别标注,并与旧法条一并列出,非常实用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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