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参考标准与审查运用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马剑萍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07出版)  作者:马剑萍  页数:299  

内容概要

  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国家公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侵犯了国家管理公务的职能和声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

书籍目录

导言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三、职务犯罪案件的分类 第一部分总论 第一章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 第一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形式特点 一、证据的基本特性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形式的特点 第二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主要内容 一、犯罪主体的证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四、犯罪客体 五、量刑情节 第三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一般方法 一、单个证据的审查 二、综合审查判断证据 三、证明方法 第二章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运用中的两个问题 第一节纪律检查机关调取证据的可采性分析 一、纪检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具有转换的条件和必要性 二、纪检监察调查的证据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条件 第二节 两个证据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运用的影响 一、两个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两个证据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第二部分贪污贿赂犯罪 第三章贪污罪 第一节贪污罪犯罪主体证据参考标准 一、贪污罪犯罪主体证据内容 二、贪污罪犯罪主体证据参考标准 第二节 贪污罪客观方面证据参考标准 一、贪污罪客观方面证据内容 二、贪污罪客观方面证据参考标准 第三节贪污罪主观方面证据参考标准 一、贪污罪主观方面证据内容 二、贪污罪主观方面证据参考标准 第四节贪污罪疑难问题分析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贪污罪犯罪对象分析 二、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罪主体身份分析 三、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第五节 再生证据在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一、再生证据的概念及特点 二、再生证据的分类 三、再生证据的价值 四、再生证据在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第四章挪用公款罪 第一节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证据参考标准 一、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证据内容 二、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证据参考标准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证据参考标准 一、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证据内容 二、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证据参考标准 …… 第五章受贿罪 第六章行贿罪 第七章介绍贿赂罪 第八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九章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十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三部分渎职犯罪 第十一章滥用职权型渎职犯罪 第十二章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 第十三章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逆向性和间接性。再生证据系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以掩盖罪行为目的进行有关活动而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所实施的有关反侦查活动,针对的是侦查机关可能启动或正在进行的侦查活动。由此,再生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便具有逆向性(或称反证性)和间接性,即要通过与原生证据的配合使用才能“复原”和“重现”既往的犯罪事实,从证明过程上看具有逆向反证与推定的性质。 2.衍生性。再生证据要以犯罪事实存在和证明犯罪事实的原生证据存在为前提,相对于原生证据而言,再生证据不具有独立性。即没有原生证据的存在,就没有再生证据。因为,没有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没有必要采取相关反侦查、反追诉活动,再生证据也就无从产生。 3.隐蔽性。再生证据基于实施犯罪行为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反侦查及反追诉活动而产生。这些活动诸如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藏、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贿买、威胁证人,以及阻碍侦查、探听案情等都不同程度地具有违法性,因而,行为人采取行动时总是隐蔽而迅速。 二、再生证据的分类 根据反侦查、反追诉活动方式的不同,可将再生证据分为四类: 1.设置障碍类再生证据。犯罪嫌疑人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心虚”,在侦查机关进行外围初查时,常常闻风而动,不动声色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是制造工作程序上的“正当”借口,阻碍、延缓调查进程;或是巧妙地移花接木,应付调查,为侦查机关提供无关紧要的材料,企图蒙混过关。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生成设置障碍类再生证据。 2.伪造证据类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胁迫利诱证人作伪证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这在贿赂犯罪中表现尤为明显。行受贿一般情况下都是“一对一”的秘密“交易”,原牛证据都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一旦闻听自己行径暴露,总是要千方百计地与关系人联系、沟通,共同编造虚假事实,订立攻守同盟,期望以此掩盖犯罪事实,这样便形成了伪造证据类再生证据。 3.毁灭证据类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这多形成于侵财型犯罪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这类案件中赃款赃物会成为有力的证据。于是,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是采取各种手段予以隐蔽、转移或销毁,形成毁灭证据类再生证据。 4.疏通关系类再生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侦查和追诉的过程中,常存侥幸心理,总会使出浑身解数,动用各种关系四处活动,打探消息,期望通过上下“打点”逃避法律追究,这样便形成了疏通关系类再生证据。 三、再生证据的价值 1.补强证据的作用。补强规则是指对于那些司法经验表明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言词证据,为了防止误认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这些证明力明显薄弱的言词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存在其他证据补强、支持其证明力的证据运用规则。 再生证据对于原生证据具有依附性,正是由于两者这种紧密的关联性使再生证据在证据补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以言词证据为主证明犯罪的过程中,往往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为,再生证据虽然从其产生上从属于原生证据,但在证明作用上有时优于原生证据。比如受贿案件,通过原生证据只能推断出行贿人已将贿物送到受贿者手中,但行贿的时间、地点、方式、金额、所谋取利益的大小等具体情节仍不清楚。如果获取了行贿方和受贿方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信件、电话等再生证据,其使原本比较零乱的原生证据形成完整的紧密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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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参考标准与审查运用》是公诉实战技能丛书之一。全书分三部分共十三章,内容包括: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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