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论丛(第1卷)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潘金贵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12出版)  作者:潘金贵 编  页数:361  

内容概要

  证据法学在西方尤其是英美法国家是一门“显学”,而在中国却是一门被边缘化的学科。在中国的法科教育中,证据法学不仅被排除在“主干课”之外,多被设为“选修课”甚至不开设,而且连“名分”都没有,官方的课程称谓是“证据学”,似乎与法无关。中国对证据法学教育的漠视颇让外国的教授们感到“莫名惊诧”!当然,这或许与中国没有一部法律叫“证据法”也有一定关系——中国的证据规则都是粗疏地规定在诉讼法典之中,虽然近年来陆续颁布了几个涉及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但是证据法典依然阙如。这固然是受大陆法系证据立法模式的影响,但如果了解中国证据立法的艰难历程,认为证据法在立法者的意识中亦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并非妄论。

作者简介

  潘金贵,1973年12月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为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网、司法部、教育部等省部级科研项日数项,科研成果有数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作为兼职律师担任了国内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书籍目录

用证据说话:基于实践的感悟与思考(代创刊词) 证据法理 证据:概念、属性及构成 刑事证据法的程序向度——对达玛斯卡“证据法支柱性要素”的解读 律师——委托人特权研究 质证漫议——以时下刑事司法为背景的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与书面证言的使用规范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刍议——以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为契机的分析 论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构建——以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视角 前沿聚焦 对非法证据“零排除”的思考 论非法口供排除的证明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研究 论批捕环节非法证据的排除与人权保障 实证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研究——以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为基点的实证分析 张某涉嫌贩毒案的证据分析 证据法学教学模式改革研究 异域法苑 《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之证据排除的实践与原则 关于证据的若干问题探讨 美国刑事错案形成的证据因素及其控制 中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比较研究 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的域外考察及其借鉴意义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交叉询问制的特点主要是,第一,交叉询问体现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机会的平等性。交叉询问中控辩双方具有平等的提问机会,控辩双方在交叉询问中都要遵守共同的规则。第二,体现了控审分离。交叉询问由控辩双方实施,法官处于超脱和裁断地位,不能直接询问证人。法官控制当事人双方的询问,防止当事人滥用询问权,判断哪些询问,证人是应当回答的,哪些询问是可以不回答的。当对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表示反对时,法官应对该异议作出口头裁决,表明该反对成立或不成立。对正当询问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时,法官将对证人给予制裁。当事人或律师在询问中有出格行为时,例如侮辱证人的,法官也将给予制裁。因此,法官的职能主要是对控辩双方的攻守对抗进行评判,同时维护控辩双方的攻守对抗的秩序。但是法官也可以进行辅助询问,即在以当事人双方交叉询问为主的前提下,对一些未澄清的关键问题,法官可以继续询问证人,以明晰案件事实。第三,对抗式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平等武装,证人具有很强的附属性,即证人是当事人的证人。证人是否出庭由当事人保证,法院没有义务保证证人的出庭,证人的报酬也是由当事人支付。此外,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庭审理前会见证人。第四,证人询问只能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一般由主询问设定询问的范围,反询问和再主询问不能超越。故通常情况下,反询问的范围应限于与主询问内容有关的问题以及和证人诚信有关的问题。若反询问超出以上范围,必须征得法庭的允许。第五,询问证人为中心和主线的庭审调查方式,物证、书证等在询问证人中附带提出。第六,交叉询问制度能够通过交互机制克服人证的虚假性问题。如对于证人被一方收买的情况,交叉询问促使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有利于暴露证人的虚假证言。 (二)交叉询问的基本规则 交叉询问的基本规则主要涉及到技术层面的内容。首先,如前述,交叉询问主要由四个阶段组成,主询问(examination-in-chief)、反询问(cross-examination)、再主询问(re-examination)、再反询问(recross-examlna-tion)。主询问中发问一方盘问的问题必须具体、特定,意在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由证人亲身向法庭展示作证事实;反询问则由对方实施,意在削弱对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可信性,同时展示对本方有利的事实,如澄清主询问中不明确、有回避、有矛盾、有疑点之处;不让对方证人避重就轻、蒙混过关;对证人可能遗忘或忽略的事实作全面的盘问;设法令对方证人认同自己一方对事实的看法等;再主询问则补充发问,解决反询问中证人不利于本方的回答及证人的诚信或技能问题;再反询问的目的在于得到新的对反询问方有利的陈述和破坏再主询问中证人陈述的可靠性,但不应重复反询问中的问题。由此可见,交叉询问具有多个阶段,且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的询问目的,有利于通过控辩双方正反两方面的盘问,来促使证人全面陈述所知的案情,并保持诚实的态度。但同时由于阶段繁多,可能产生无序和冗长的问题,有效规则的设定显得极其必要。 其次,交叉询问的规则体系包括诱导发问规则、问答方式规则、相关性规则、合法性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反对复合式及其他混乱性问题规则、异议规则、弹劾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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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论丛(第1卷)》由中国检查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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