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民商经济法评论(第六卷)

出版社:王卫国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08出版)  作者:王卫国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民商法 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的范围与功能的反思/易军  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制度的争点及反思/戴孟勇  无纸化即无股票——股票不是股份的唯一形式/范中超 中国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问题分析——一个关于中国金融市场典型问题的实证研究/王呖 不动产登记模式的立法选择/陈冬青 合作社法人的定位与归属/朱晓娟 表决权信托的功能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上的构建/胡利玲 周静 论现代商法实质理性的优先性/郑俊果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法 论民事裁判理由的公开——以社会转型和法文化的视角进行考察/杜闻  对人民法院“三全调解”的冷思考/郭晓光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重构/刘金华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法 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扩大保护)研究——以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为视角/冯晓青  第四部分经济法与财税法 反垄断法的法益结构及实现机制/刘继峰  解决金融高管高薪问题的根本之策:变革公司治理理论/刘丹  税收之债担保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施正文  金融危机中政府救市的正当性及法治化/薛克鹏  第五部分环境保护法 反思“环境法革命”/侯佳儒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些股份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份,其股份发行不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同时其股份也没有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机系统之中,因此,这些股份公司的股份如果表现为股票的话,其合乎逻辑的法律形式应当是纸面形式。但是,这些股份公司,如果不是全部,也是绝大多数,其股份既不表现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中的电子记录,也没有什么纸面凭证可言,股东手里可能仅仅持有一份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扩股协议或者收款收据。真正发行了纸质股票的股份公司非常稀缺,目前在我国可能寥寥无几。这也可以从全国为数众多的“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或者“产权市场”等机构的业务运作中得到印证。这些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是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为支持这些机构的业务运营,其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往往会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作为其运作依据,从这些文件中看不到非上市股份公司办理集中登记托管时对纸质股票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同样,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类股份公司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之前,需要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集中登记,但是相关业务操作文件也根本没有提及纸质股票的处理问题。⑥这绝对不是遗漏,而是实践中纸质股票几乎不存在了。 2007年4月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第4条提到了对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时可能存在的实物股票的处理问题。这个规定是基于实践调查作出的,还是基于法律规定的逻辑作出的,我们不得而知。 其实,当《物权法》第226条将股权区分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与其他股权时,立法者已经认识到实物股票已经基本上不存在了。因为如果有实物股票存在的话,那么股份公司股权质权的设定应当是无记名股票以交付为设定质权的要件,记名股票则以完成质押背书、交付和股东名册质押登记三个环节作为股权质权设定的要件。《物权法》第226条不再考虑这些传统法理,不区分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规定股权出质一律以登记为要件,仅仅区分出质股权是否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从而区分登记机关之不同。 通过上述分析,眉目已经比较清晰了。如果说股份非要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话,那么在实践中,股票就可能表现为三种形式:纸面形式、电子形式、莫须有形式(也是无纸化的)。

编辑推荐

《法大民商经济法评论(第6卷)》是民商经济法领域的重要学术交流论文集,所选文章皆出自著名学府——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精英们,他们用手中的笔,尽情挥洒活跃的思想,将自己对法学的专注与景仰化为一个个跳动的字符而跃然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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