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奚晓明  页数:247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中国审判指导丛书: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总第47辑)》主要包括:最新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学界撷英、物权专题、合同专题、公司法人专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地方法院案件解析、热点调研、地方法院传真、民事审判信箱几部分内容。

书籍目录

(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耳助案件的规定(2011年6月14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一方当事人婚前按揭购置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的不动产有关结婚登记瑕疵问题的探讨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归属 (学界撷英) 《最高人民法院关手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 (物权专题) 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及其法律适用 (合同专题) 商法与社会法语境下的竞业禁止——以《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视角的比较研究 (公司法人专题) 浅析公司章程自治的内涵 (指导性案例)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 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与商品责任的免除 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认定 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 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 公民请求支付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报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公司清偿债务后注销前可以将其债权分配给股东 ——王磊与民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申诉案 国有企业集团与所属关联公司的隶属关系,不能作为一方当事人 请求关联公司向国有企业集团申报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依据 ——青岛市城阳区物资集团总公司与山东华港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物资贸易中心撤销权纠纷再审案 如何认定书面合同的变更 ——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福得尔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就部分债权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应及于剩余债权,起诉后又撤诉应以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视为当事人提出要求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广西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糖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 (地方法院案件解析) 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性质辨析——任民、任建棠诉刘倩劳动合同纠纷案 (热点调研) 关于建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之问协调机制的调研报告 (地方法院传真)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6月7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7日) …… (民事审判信箱)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我们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由此可以看出,其涉及的仅是受胁迫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况,并没有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不予受理。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的方式可以是予以补正或重新认,未必都需要撤销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轻易否定结婚登记的效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中涉及房产处理问题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涉及房产处理的条文有五条,在此一一解读如下: 1.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任意行使撤销权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二是认为《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编辑推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总第47辑)》是“中国审判指导丛书”之一,全书收录了“商法与社会法语境下的竞业禁止——以《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视角的比较研究”;“商法与社会法语境下的竞业禁止——以《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视角的比较研究”等内容。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