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精解与适用指引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江伟、 姜启波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12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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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新民事诉讼法精解与适用指引》由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专家江伟教授(已故)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姜启波庭长共同担任主编。全书结构分为【条文】、【精解】和【办案指引】三部分。【精解】主要针对法条进行理论层面的深度解析,注重理论性;【办案指引】主要针对法条指引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注重实务操作性;同时针对新修新增法条,专设【修订概要】一栏,从立法沿革、背景等角度予以深入剖析。

书籍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这里仅限于个人合伙的情形,如果是合伙企业的话,合伙企业是其他组织,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不产生必要共同诉讼的问题。 (3)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2.保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如何列明 (1)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2)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人民法院如何追加的问题 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其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即为不适格。如果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会损害当事人的诉权,二审法院调解不成时应发回重审。但是在一审中如果有部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拒绝参加诉讼时,也不能因此使诉讼停滞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4.必要共同诉讼中一部分当事人上诉,法院应如何列明当事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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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精解与适用指引》从阐释立法原意出发,以最新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为基础,最终立足指导司法实务操作,是一部难得的兼具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指引的新《民事诉讼法》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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