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汇编分卷便携本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法律考试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09-11出版)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177  

内容概要

  功能一:全面收录指定法规23件功能二:“*”标注最新增补法规3件功能三:突出标示重点法条49组功能四:精选2002-2009年典型真题。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章节摘录

三、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2.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13.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15.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16.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17.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18.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19.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编辑推荐

《法律法规汇编分卷便携本: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010年版)》:一册在手 成功在握。奉献权威实用精品 搭建考试成功阶梯。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法律法规汇编分卷便携本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还行,方便携带,内容齐全,我喜欢!
  •   内容当然不错,因为是老师推荐的版本。不过拿到书的时候页脚已经有点压皱了,心情怪不好的。
  •   书是正版的,就是速度太慢了,等了九天。希望以后发货速度快点。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