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与思想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何勤华,陈灵海 著  页数:360  

前言

2005年,在学术界同行的帮助和支持下,笔者主持承担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以审判文化和裁判文化为中心”。当时立项的想法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方面,我们对立法文化即法典(法律文献)文化方面的梳理和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果,但是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运作方面的文化研究,目前还没有很好地展开,因此,我们就从这个角度设计了课题。课题进行得很艰苦,期间也曾变换过一些课题组成员,但经过三年半时间的努力奋斗,最后终于顺利地完成了课题,我们的内心非常高兴,尝到了胜利之后的愉悦。完成的书稿有100余万字。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评审,对本课题予以一致通过,被正式批准结项,鉴定等级为良好。考虑到出一本书字数太多,故和课题组成员商量后,决定每一个子课题出一册书,共4册,合起来总的还是一个完整的课题成果。

内容概要

本丛书内容比较丰富,横跨多个学科,资料繁杂,涉及立法文化、司法文化、刑狱文化、礼法关系、民间法与习惯法、法律文本与考古文献、官吏体制(清官文化)、民众法意识等多个研究方向,全面展现与之相表里的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世界观、认识论和逻辑特征以及传统中国的知识生产过程、人们的价值观、法律观和伦理特征等,并且以价值中立的态度,努力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价值的、有生命力的、能够超越中西隔阂的法律文化元素。    要将法律文化的研究深化,我们认为,必须在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拓展两代法律文化的研究内容,即加大从文化层面来研究中国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法律问题;二是细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对象,从文化角度阐述法律在制定和运作中的各个方面,如立法、执行、司法、守法等;三是应当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律文化结合起来,置于历史发展的同一根链条上思考、分析,找出它们之间的异同以及由此及彼的嬗变。

作者简介

何勤华,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著有《中国法学史》(三卷,2006年)、《西方法学史》(2003年)等作品,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70余篇。留学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书籍目录

总序引言第一章 法与家  一、家族主义文化  二、传统法中的家族主义  三、家族主义与家法族规  四、家族主义瓦解和个人主义兴起  五、家族主义法之总体特征  六、结语第二章 法与德  一、德法关系的历史分期  二、德法观念的融通  三、德与法的制度整合  四、结语第三章 法与孝道  一、不孝致罪与“孝”、“道”混同  二、证据的模糊与混同  三、证据来源及其疑点  四、案外人与案内人  五、作为政治伦理的“孝道”  六、结语第四章 法与监察  一、中央监察制度的设置  二、地方监察制度的设置  三、谏官与监察  四、传统监察制度的主要特征  五、监察官员的选任与条件  六、监察规则的律典化  七、结语第五章 法与卫禁  一、卫禁阙如时代的刀剑政治  二、秦汉魏的卫禁初建实践  三、卫禁律典化与“严绝恶迹”的破产  四、隋唐政治神学论的营造与瓦解  五、“中心一边缘”秩序的营造  六、结语第六章 法与商  一、商与商法  二、传统法律文化中商的观念  三、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商业制度  四、结语第七章 法与考试  一、前科举时代的考试法制  二、科举初兴时代的考试法制  三、科举兴盛时代的考试法制  四、科举制后期的考试法制  五、科举与法律知识结构  六、结语第八章 法律知识与信仰  一、传统教育中的法律知识生产  二、作为法律知识基本载体的律学  三、法务官员的法律知识水平  四、法务官员的信仰状况  五、结语第九章 法意识与法观念  一、传统法意识与法观念概论  二、不同阶层的法意识与法观念  三、儒、法思想对法意识与法观念的影响  四、晚清修律对中国传统法观念的冲击  五、结语代结语:法律文化中的“传统”与“现代”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四,在刑罚执行方面。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只处罚男性尊长。《唐律疏议》规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于法不坐者,归罪于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①这体现了儒家“父为子纲”的家庭观念。家长享有在家族、家庭中的权威和支配地位的同时,也应当对国家承担比其他家庭成员更多的法律义务。宋、明、清均有这样的规定。《宋刑统·名例》规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于法不坐者,归于其次。尊长,谓男夫。”《大明律》规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长。谓如尊长与幼卑共犯罪,独坐尊长,幼卑无罪。”《大清律例》与《大明律》规定基本相同。这无疑是中国古代父权家长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二)维护夫权第一,婚姻方面。(1)婚姻原则方面。一夫一妻多妾制。中国古代法律公开倡导“夫为妻纲”,妻子处于丈夫的支配之下。“一夫一妻多妾”制就是最好的证明。在中国古代,一个女子只准嫁一个丈夫,即便是丈夫死去,改嫁也有严格的限制。而一个男子却可以公开纳妾作为妻的补充。法律承认纳妾的合法性,但同时对其作了限制:“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笞四十。”②法律仅规定了笞四十的刑罚,处罚轻微不说,处罚之后也没有对所娶妾行为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也就是说违律纳妾之后,法律并没有强制离异的程序。这将统治者纵容纳妾的态度表露无遗。(2)许嫁女悔婚的规定。《唐律疏议·户婚》“许嫁女辄悔”条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毁者,不坐,不追聘财。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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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关注
  •   书还未读过,但是质量看起来不错。
  •   对增加法律理论知识和底蕴大有裨益。
  •   基本还可以,值得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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