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及死刑适用若干疑难问题实例剖析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蔡金芳  页数:165  

前言

  我一直认为,只有不断总结,才能不断提高。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更是如此。  由于工作关系,我有幸接触到形形色色的案件和方方面面的问题。我相信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和问题的解决,应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比如什么样的案件应当运用死刑,什么样的案件证明达到了标准等。而这些规律或许就是宝贵的经验。我试图通过不断的摸索、总结和归纳,找出这其中的规律和经验,并将朴素的心得与大家分享。这就是成就此书的简单目的。  司法实践中法官们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苦寻不到答案的时候,总是希望通过专家或其他途径解决。其实,不同的问题应有不同的解决方法,找准主要矛盾加以解决,应收事半功倍之效。这就是我之所以将“刑事审判疑难问题处理原则”作为第一题的原因。  证明标准问题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颇为棘手的实践问题。在许多案件中,对证明标准的判断存在尖锐的分歧意见。究竟如何正确理解我国的证明标准?在个案中,究竟怎样才属于达到了证明标准?为此,在对证明标准基本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实践中影响法官内心确信的主要因素以及发回重审案件证据情况进行了归纳与总结,这就是第二题。  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之一。不理解这一政策,便难以办好死刑案件。但正确适用这一政策,既需要经验,也需要悟性。对宽严相济基本内涵进行分析,对死刑案件所具有的从宽与从严因素进行分析,以更好地理解贯彻这一政策,这就是第三题。

内容概要

  本书作者相信对于刑法案件的处理和问题的解决,应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比如什么样的案件应当适用死刑,什么样的案件证明达到了标准等。而这些规律或许就是宝贵的经验。我试图通过不断的摸索、总结和归纳,找出这其中的规律和经验,并将朴素的心得与大家分享。这就是成就此书的简单目的。

作者简介

蔡金芳  女,法官,法学博士。1998年自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分配至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刑一庭、刑三庭从事刑事审判。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其中,2001年至2002年于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挂职锻炼,任副院长;2003年9月至2004年9月在香港大学学习。曾在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多篇。

书籍目录

第一题  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处理原则第二题  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正确理解和把握第三题  死刑案件中的宽严相济第四题  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第五题  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第六题  死刑案件认证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七题  刑事裁判与社情民意第八题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把握第九题  制定量刑指导应当注意的问题第十题  法庭审判实务若干问题附:案例分析案例1  方金青惠投毒案案例2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案例3  被告人张建国故意伤害案案例4  陈越、邵某重婚案案例5  王某故意杀人案案例6  被告人许某等走私、制造毒品案

章节摘录

  实践部门对我国仅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内容的证明标准的最直接评价就是“过于抽象,不容易把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状况的客观描述。但是,案件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说事实清楚尚且容易理解的话,那么,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就不那么简单。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证据确实?什么情况下属于证据充分?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对于共同犯罪,仅有多名同案被告人供述究竟属不属于证据确实、充分?毒品犯罪人货分离的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证据确实、充分?可能有人会提出,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许多具体案件就存在仅有的几个证据,无论怎么分析都需解决“如何理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问题”。理论界虽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相对统一的看法,但毕竟不属于有效解释。  上述被普遍视为“抽象”的刑事证明标准,操作起来确有许多的困难:其一,法官如何判断证明是否达到了标准,仅仅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身找不到答案。实践中,法官只能凭自己常识、经验判断证明是否达到了标准,而法官素质、经验、水平等基本情况不同,即便是对同一案件,得出的结论也可能不同。对于客观上事实并不清楚,证据并不充分的案件,法官也可能得出可以定罪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错案的发生就难以避免了。当然,一般情况下,对标准的掌握应当以公众的认识为准,但是,对同一案件不同法官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结论的情况并不鲜见。那些经实践证明了的冤假错案都属于在客观上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但由于法律缺乏统一规范,法官却主观上认为已经达到的结果。其二,由于案件证明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并没有明显标志,当案件尚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但是法官又无法作出其他结论(宣告无罪有阻力)的情况下,就可能人为地降低标准,但这种投机又不易被发觉。实践中的某些冤错案件,当初定案时不可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但是,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时候,仍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理由结案,其标准显然被人为降低了。其三,仅仅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也就难以避免被个别人利用。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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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最高法院大法官写的难得的好书!
  •   提出的课题吸引人,但是内容却缺乏实用性。属于标题党的书,不建议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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