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编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733  

内容概要

本次修订,增补了2009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全部法律,具体包括:《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海岛保护法》、《侵权责任法》、《驻外外交人员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统计法》(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邮政法》(修订)、《保险法》(修订)、《刑法修正案(七)》、《食品安全法》等。同时,根据2009年8月2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本书中涉及的59部法律的141个条文进行了全面修改。为方便读者使用,书中收录的《刑法》是根据历次修正案整理过的修正文本。

书籍目录

一、宪法·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12.4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7.1  1982.12.10第一次修正1986.12.2第二次修正1995.2.28第三次修正2004.10.27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7.1  1982.12.10第一次修正1986.12.2第二次修正1995.2.28第三次修正2(104.10.27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7.1  1983.9.2第一次修正1986.12.2第二次修正2006.10.31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7.1 1983.9.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1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5.31 2001.2.2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1984.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986.9.5)  ……二、民法·商法三、行政法四、经济法五、社会法六、刑法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章节摘录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提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质询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司法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言论、表决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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