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法律知识问答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朱古律  页数:84  

内容概要

  为了进一步满足农民学法用法的需求,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多名资深律师对与农村普法相关的课题进行了研究。律师们根据多年来法律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以及对与农村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和总结,从农民的日常生活情况出发,编写了这套《农村普法教育丛书》。  本套书由10本分册构成,内容包括村民自治、土地制度、农资管理、婚姻家庭、交通安全、劳动纠纷、诉讼维权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为了做到通俗、浅显、贴近农民的日常生活,本套书在编写时采用了一问一答的形式,书中涉及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农民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并且将比较复杂的法律理论以清晰、简洁的方式进行总结,尽量使之通俗易懂,方便读者学习使用。

书籍目录

1.农村基本土地概况 我国实行怎样的土地所有制? 什么是农村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哪些?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哪些? 集体土地原属乡(镇)所有,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土地归谁?2.土地承包 2.1 土地承包概述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有哪几种基本方式?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怎样行使土地的发包权?  发包方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农民承包土地的矿产资源归谁所有? 2.2 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应该按照什么程序来进行?  土地承包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承包的期限应当是多长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实行家庭承包的,应当按什么程序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未成年子女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除家庭承包的方式外,还有什么方式可以承包农村土地?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什么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履行什么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责由谁承担? 2.3 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  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  需要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给村里新增人口时,应该用什么样的土地?  已农转非但仍在村里居住的人口的土地是否应该收回?  农民外出务工返乡后还可以耕种承包的土地吗?  结婚或者离婚的妇女还可以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能否继续保留承包地?  父母因承包所欠下的债务,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和承包? 2.4 土地承包合同的流转、终结和二轮承包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  土地流转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需要签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什么情形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能否流转?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可否自愿交回承包地,交回承包地后能否再要求承包土地?  交回或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可否获得补偿?  哪些情形下,应当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承包期限已经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上限,但承包合同还未到期时,应该如何处理?  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是否有优先承包权? 2.5 土地承包纠纷争议和法律责任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如何解决?  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  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纠纷的,应如何处理?  发生土地承包纠纷的农民成员为多人的,应如何进行诉讼?  因土地承包流转价款的收取而产生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承包方对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罚?  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是什么?3.农村宅基地4.相邻关系5.征地补偿

章节摘录

1 我国实行怎样的土地所有制?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表现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反映在所有权上即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土地所有权形式。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2 什么是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参考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3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哪些?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上虽然可以进行经营并将所获得的产品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农民对该自留地、自留山并不享有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4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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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法律知识问答》编辑推荐:农村普法教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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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很好!这些书也帮到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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