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386  

内容概要

法条注释——重视基础知识的扎实掌握,对重点法条所规范的基本问题进行阐释,突出基础学习。  考点提示——重视法条中的细枝末节,将容易混淆、忽视的知识点提炼出来,为整个知识体系查漏补缺。  应试指导——重视易混知识点及学习难点的辨析,将这些内容予以总结、分类,便于轻松应对考试。  真题自测——重视司法考试与日常教学的关联,以历年司考真题作为验收学习成果的手段,并辅以答案解析。  关联法条——重视不同法规之间的关联指引,以核心法律条文为主线,将与之紧密关联的重要法规、司法解释穿插到条文中去,使同一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一目了然,省去来回翻阅之苦。  文书格式——含常见诉讼文书格式范本。

书籍目录

上篇 民事诉讼法 (一)综合规定 (二)管辖(相关司法解释整理) (三)证据 (四)调解 (五)期间、送达 (六)诉讼费用 (七)一、二审程序 (八)审判监督程序 (九)执行程序下篇 仲裁法附录1:常见诉讼文书格式附录2: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部分)附录3:本书“真题自测”答案及简析

章节摘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的报告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一十八条[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一十九条[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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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   对于法律专业的人来说,这本法条很实用,里面有司法考真题的训练,还有司法解释和法条相互实用,里面得考点解释清晰,明确
  •   这本法规很适合法学专业的学生使用
  •   携带方便,还不错
  •   东西还不错,就是没想到这么小一本。。。不过方便携带吧。。。
  •   就是邮政太慢了
  •   这本法条还不错啊 基本都有 适合初级学习者 就是没标页 不熟悉的话找起来有点麻烦
  •   一开始拿到手发现缺页很厉害,不过和当当联系了,客服态度非常好!这本书分栏感觉太紧,看着吃力,感觉字都挤到一起了。不过内容上比黄的那本法条稍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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