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释小全书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684  

内容概要

本书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文号发布的、指导民事审判实践工作的所有司法解释,以及重要的司法文件(包括司法解释性文件和司法工作规范性文件)。为方便读者在使用中随时查阅常用的法律法规,本书除涵盖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外,对审判中常用的法律法规也予以了收录。     本书特别加收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布的最新指导案例,这些指导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本书按照读者的阅读习惯,对数量庞多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合理分类,查阅方便;司法解释均选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标准文本。

书籍目录

民事二卷 一、综合 二、公司、企业、合伙 三、合同 四、担保 五、银行、票据 六、证券、期货 七、海事、海商民事三卷 一、综合 二、著作权 三、专利 四、商标 五、其他

章节摘录

1.2003年5月15日发布2.(2003)民二他字第4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股东未出资,亦未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的股东地位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从案卷反映的事实看,1993年12月30日,思达设备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以书面形式确认新老股东之间就股份转让以及转让的具体份额达成的一致意见,即在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不变的情况下,原始股东思达科技公司和胡克将部分股份转让给李欣、魏若其、李立、杨为民、王卫平等五位新股东。1994年4月18日思达设备公司股东会决定,同意吸收李立、李欣、王卫平、魏若其、杨为民为新的股东,原始股东各方的出资部分转让给该五位股东。此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思达设备公司进行年检时在年检报告“投资者投资情况”一栏将公司新老股东及其所占股份予以记载,该项记载具备将公司股东向社会公示的意义。从思达公司新老股东就股份转让达成合意、到公司股东会认可新股东的身份,直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年检报告将公司股东予以公示,思达设备公司股东完成了李立等人获得股东身份的必要程序。且李立等人自1993年12月30日受让股份,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参考股东大会、参与公司运营决策等)已近10年,此时再否认其股东资格缺乏事实依据。股份转让时各当事人未就股份转让的对价问题做出明示约定,原始股东若就支付对价提出请求,可另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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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小全书:民事2卷》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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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质量很好,很适用,价格也合理。已经在当当买过很多书了,信赖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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