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22  

内容概要

  《学生伤害事故》就以下几方面论述了该法规的相关内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书籍目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6.2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2006.12.29修 订)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节录) (2001.4.2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节录)(1990.6.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7.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9.20)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2.8.26)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4.3.3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2004.9.6)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2005.6.15)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11.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2005.11.1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勤工俭学和劳动实践活动过程中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2006.4.27)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6.30) )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2007.6.1)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2007.8.2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节录)(2009.5.2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1990.4.20)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3.29)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1.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3.12.26)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1.7.1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3.9.5)附:人身损害索赔流程图伤残评定流程图

章节摘录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92。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 件下存放。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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