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法律  作者:付立庆  页数: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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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虽具有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但至今已丧失现实合理性和比较合理性。这一理论在前提、要素、结构及功能等方面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均非平面体系内的调整所能弥补。学界诸多有识之士为完善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所作的努力相对传统体系虽有重大进步,但又都多少留有遗憾。通过比较英美的体系和梳理德日的体系,本书认为德日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一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虽不完美,却应是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变革方向。此外,全书对四要件理论的主张者对该体系的诸多辩解、对针对三阶层体系的诸种质疑也作了一一回应,并最终确定了本书重构论主张的理念支撑、自我警示及价值依托。

作者简介

付立庆,1976年10月生于河北,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刑法学)。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6年1月),东京大学外国人研究生(2004年10月-2005年9月)、客座研究员(2005年10月-2006年9月)。独著:《法治的脸谱》、《法治的声音》。合著:《刑法机制》,在《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法学》、《法学杂志》等出版物上单独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另有随笔若干见诸《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等媒体。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含义  第二节 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功能与类型  第三节 犯罪圈的划定及其走向——检讨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愿景  第四节 本章小结第二章 中国传统犯罪论体系:缺陷之所在  第一节 前提缺陷——凌驾于犯罪构成之上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第二节 要素缺陷——犯罪客体与犯罪主体要件之反思与消解  第三节 结构缺陷之一:缺乏违法性的阶层——兼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体系地位  第四节 结构缺陷之二:缺乏责任阶层——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切入点  第五节 实践缺陷——缺乏可操作性  第六节 功能缺陷——突出保护功能,忽视保障功能  第七节 关于中国犯罪论体系的若干辩驳——针对就传统体系的若干辩解  第八节 本章小结第三章 中国新近犯罪论体系:学说之介评  第一节 犯罪论体系改造研究的现场叙事一学说的概况及若干的界定  第二节 陈兴良教授的罪体一罪责以及罪体一罪责一罪量的体系  第三节 张明楷教授的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第四节 周光权教授的新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第五节 曲新久教授的双层次二元结构的犯罪论体系  第六节 黎宏教授的改良论主张——辨析、质疑与推演  第七节 张文教授的二元定罪机制及其评述  第八节 本章小结第四章 英美的犯罪论体系:有力的参照  第一节 美国犯罪论体系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英国犯罪论体系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英美犯罪论体系的主要特征  第四节 对待英美犯罪论体系的态度  第五节 本章小结第五章 德日的犯罪论体系:历史的考察  第一节 前贝林时代的犯罪论体系  第二节 贝林的古典犯罪论体系  第三节 迈耶的犯罪论体系:新古典体系的先行者  第四节 麦兹格的犯罪论体系:新古典体系的代表作  第五节 威尔泽尔的目的行为论及其与新古典体系的结合  第六节 罗克辛的目的理性体系及其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笼  第七节 近现代日本犯罪论问题的立场演进——以学派之争为线索  第八节 近现代日本犯罪论问题的具体展开二以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为中心  第九节 本章小结第六章 德日的犯罪论体系:重构的目标  第一节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正面展开  第二节 重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目标定位——二阶层、三阶层还是四阶层  第三节 关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若干辩驳——针对就德日体系的若干批判  第四节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面貌——结果无价值、构成要件的违法类型说和主观违法要素的原则否定说立场  第五节 本章小结第七章 重构中国的犯罪论体系:宣言与自省  第一节 全书小结  第二节 重构论主张的宣言与自省向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宣战的第三枪(代后记)

章节摘录

  受了阶层式体系优先于平面式体系的结论(并且在此基础之上主张客观优先),尽管在论者的概念框定里,这样的“客观优先”的“阶层结构”还是在我国现有的犯罪论体系中通过调整或者明确来完成的(就是说还借用了现有的概念而只是明确了其先后顺序),但是,实际上,在认可了客观先行的犯罪论时,实际上这种先行一后行的体系已经不再是单纯为了叙述的方便,而是为了在理念上引导法官思考的一种价值选择,这种选择本身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平面”的结构,而具有了浓厚的阶层、递进式的特征。而阶层式正是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外观特征。所以,就上述改良论者所主张的“我国的犯罪构成论的努力方向”的第一点来说,其努力的结果,已经与(作为重构论的目标文本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在外观上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或者亲近性了。  就上述论者提出的“我国的犯罪构成论的努力方向”的第二点,即“树立不同意义的犯罪概念”来说,论者指出:“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判断体系中,就某些犯罪(主要是指窝藏、包庇罪,赃物犯罪,徇私枉法罪之类的,本罪的成立以存在其他犯罪为前提的犯罪)而言,也应当提倡一种不以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仅以行为人的行为大致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包括犯罪客体)为内容的犯罪概念。这种犯罪,只要求在本质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①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威胁即可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数额是否达到了犯罪的要求,则可以不考虑。”②这里,尽管论者闪烁其词地回避使用“违法”、“责任”这样的术语,其所理解的上述意义上的“不以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仅以行为人的行为大致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包括犯罪客体)为内容”的犯罪概念还是可以比较顺畅地归位于“作为刑事违法意义上的犯罪”(对应于作为违法有责意义上的犯罪)。可见,不管论者怎么绕来绕去,实际上在犯罪成立要件之中区分违法与责任这个问题,还是不能回避的。在笔者看来,就该论者所提出的“我国的犯罪构成论的努力方向”的第二点来说,其努力的结果,已经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在内容上(对于犯罪成立与否的实质的评价区分为违法与责任,即所谓不同意义的犯罪)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或者亲近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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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   本书的作者是陈兴良老师的学生,书中对我国众多新型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比较研究与相当精彩的评述,并对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批判(作者在<刑事法评论》中发表过相关文章),最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优秀作品。可以和李立众博士的《犯罪成立理论研究》对照着看。不过,研究犯罪构成,首先应当研究罪刑法定,在理清了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罪刑法定以及罪刑法定的缺陷以后,才能在犯罪构成体系的建构过程中更有说服力。推荐此书。。。。
  •   犯罪构成是新发中的核心问题,要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必须在比较的基础上选择适合中的犯罪构成体系
  •   这本书是付教授写的 很值得一读 还有就是周光权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改造
  •   理论嘛,都是越整越麻烦。。犯罪构成。。好麻烦一个东西。书蛮全的
  •   讲师的职称,教授的功底。可预见付先生将来会成为刑法学界的中流砥柱
  •   书中的观念特别,与一般课本上学到的不一样,有助于提升思维。
  •   写的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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