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范进学  页数: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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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对美国法学界和法律司法界关于宪法解释方法论的基本流派和基本观点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梳理、总结与评述,包括:“麦迪逊两难”之消解,宪法解释方法论之辨思,罗伯特-博克的原意主义方法及评析,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方法及评价,德沃金的宪法解释方法——道德解读及其评价,伊利的宪法解释方法及其评价,以及美国宪法解释方法之反思。    为达到对宪法文本的真实理解,以把握其原意、目的和意图,没有一种科学、合理的方法是难以想象的。方法是对解释主体的制约,没有方法的束缚,解释者就可能走向专断,以己之意取代宪法原意。本书的价值就在于为我国的宪法理论提供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选择和理论贡献。

作者简介

范进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和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学。发表学术论文110篇,出版专著4部,合著1部,包括《法的观念与现代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权利政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认真对待宪法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法治文明论》(合著,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2010年待出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书籍目录

导论 一、本书意义与价值 二、本书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和可能创新点 三、本书研究的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一章  美国宪法解释:“麦迪逊两难”之消解 一、“麦迪逊之两难困境”含义与实质 二、“麦迪逊两难”之原意分析 三、“麦迪逊两难”命题之消解第二章  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之辨思 一、“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 二、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 三、历史主义 四、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 五、积极主义与消极主义 六、基础主义第三章  原意主义方法之历史探源 一、从文本原意主义到现代司法权 二、现代司法权与程序限制的传统 三、沃伦法院时代原意主义分析之回归 四、伯格与原意主义的恢复 五、20世纪80年代的原意主义 六、20世纪90年代的原意主义第四章  罗伯特·H.博克的原意主义方法论及评析 一、罗伯特·H.博克原意理解方法论之前提 二、罗伯特·H.博克的原意理解方法论及其中立性 三、原意理解方法与判例 四、博克对原意理解方法论反对观点的反驳 五、博克对非原意主义方法论的批判 六、博克原意理解方法之评析第五章  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方法论及其评析 一、斯卡里亚文本主义的历史背景 二、文本原意主义及其政治哲学基础 三、斯卡里亚的文本原意主义及其特点 四、斯卡里亚文本主义方法论之评析第六章  德沃金的宪法解释方法:道德解读及其评价 一、德沃金道德解读之前提:整体性法律解释理论 二、何谓道德解读? 三、道德解读之方法论意义第七章  伊利的宪法解释方法及其评价 一、伊利程序解释方法论提出的背景 二、解释主义方法论之困境 三、非解释主义方法论之去文本化 四、程序解释方法论与民主宪政之契合 五、程序解释方法论之评价第八章  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之反思 一、宪法解释方法与解释的政治性 二、宪法解释主义方法论 三、宪法解释之非解释主义方法 四、宪法解释方法之要素分析 五、宪法解释是否存在唯一的解释方法论后记

章节摘录

同时,即使是“解释主义”自身,也是非常复杂的,伊利的解释主义就包括了制宪者的意图、文本含义,而单就制宪者而言,就包括了文本起草者、讨论者、通过者、批准者,而且他们都非单个的人,是一群人参与的,谁的意图才是真正制宪者的意图呢?是文本起草者意图还是讨论者与通过者意图抑或是批准者——人民之意图?同样,文本也有历史文本和当下文本之分,就文本含义而言,应当是文本历史含义还是变化了的文本当下含义?如果人们对这些复杂的问题不作辨析就一律将其纳入到原意主义的“解释主义”之中,就可能会造成更深的误解,这种误解不是因为“解释主义”自身引起的,而是人为地把“解释主义”的内涵有意窄化的缘故,这就是伊利在提出“解释主义”这一解释方法时,仅仅把它局限于宪法文本所明确限制的范围内,而忽视了其他内涵,从而势必造成解释主义与文本主义、历史主义、结构主义等概念上的纠缠与理解困境。二、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保罗·布莱斯特(Paul Brest)在他发表在1980年波士顿大学法律评论上的《对原初理解的误解性探求》(The Misconceived Quest of Original Landerstanding)一文中提出了另外一对宪法解释方法范畴:原意主义或原旨主义(originalism)与非原意主义或非原旨主义(nonofiginatism)。布莱斯特自己解释说:“我使用‘原意主义’这一术语所描述的是文本解释与原初历史的解释,以便有别于判例与社会价值的解释。”具体说,布莱斯特所概括的“原意主义”作为一种宪法审判方法是希图把解释者的权力限制于宪法文本或通过者的意图。按照原意主义方法,解释者的任务就是确定通过宪法时的“人民”之意图。与此同时,布莱斯特按照广狭义把原意主义划分为两种:最极端形式的“严格文本主义或字面主义(strict tcxtualism or literalism)”与“严格意图主义(strictintentionalism)”以及为大多数人所赞同的、折中的“温和原意主义(moderate originalism)”。把除此以外的宪法解释,一律称为“非原意主义(nonoriginalism)”。对它们的界定是:严格文本主义或字面主义对字词和短语作非常窄的与明确地解释;严格意图主义是把解释的任务仅仅限于对立宪者的意图以及宪法通过时的人民的意图的揭示;温和原意主义则在承认文本具有权威之基础上,也把宪法中很多条文视为具有开放性的条款看待,他承认原初理解是重要的,但法官在非常明确的意义上关注通过者人民的意图时,更多注重通过者人民的一般目的;非原意主义审判方式虽然给予文本和原初历史以假定意义,但却不把它们看作具有权威性或受制于它。布莱斯特本人所维护是非原意主义解释方法,因为在他看来,某些美国宪法的核心原则不能由温和原意主义解释方法中得出,因为原初意义的假定会随着时间的流变与社会情境的变迁而失去。按照布莱斯特的观点,温和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的唯一区别即在于对文本与原初理解的态度不同,对于温和原意主义看来,那些产生法律原则的原始渊源(original source),如习惯、社会实践、制宪时的道德观以及判例等是具有终极性和决定性的,而对于非原意主义看来,这些渊源固然重要,但是它们是不确定的。

后记

本课题的研究既为我2006年所承担的国家社会基金课题,也同时是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做博士后研究的课题。2007年6月该课题的内容与框架结构随着本人博士后出站报告的完成也基本确立。出站后近两年来,我对该课题进行了不断的修正与研思,现在看来,虽然本课题的研究已暂告一段落,但是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或许仅仅是一个起点,在未来的研究生涯中会继续对该问题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值得说明的是,笔者在韩大元教授主持的“司法审查制度研究”丛书中,已经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并有望与本书同期出版。如果说本课题的研究是对美国宪法解释方法理论的研究的话,那么司法审查制度则是美国宪法解释方法的实践研究,理论与实践方构成了美国宪法解释方法完整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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