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367  

内容概要

这是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它汇编了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中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三个方面。该书全新法条编撰理念,突出司考应试特点,贴近考生备考实际。重要考点、基本法条、司法解释化零为整、简约记忆,题眼详解、历年真题、巧记口诀突出难点、全面掌握。

书籍目录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民通意见》(第1-57、138条)    《民诉意见》(第47条)  第三章 法人    《民通意见》(第58-64条)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通意见》(第65-83条)  第五章 民事权利    《民通意见》(第86-87、93-94、97-103、120-127、131-141、149-151条)  第六章 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5-157、163-164条)  第七章 诉讼时效    《民通意见》(第165-176条)    《诉讼时效规定)(第1-22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6-8条)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通意见》(第178-195条)  第九章 附则    《民通意见》(第196-2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民通意见》(第87条)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民通意见》(第86条)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7条)      《物业服务解释》(第1-11条)    第七章 相邻关系      《民通意见》(第97-103条)    第八章 共有      《民通意见》(第90、92条)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民通意见》(第89、93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章节摘录

同法)第58条的规定。依照这两个条文的规定,仍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果标的物已经登记或者交付,事后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对方。问题的关键是,此处的“返还”是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依照债权形式主义,答案不言自明——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2)关于例外的意思主义。依照第127条、第15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都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只是对该权利的确认而已。对于地役权而言,登记与否全凭当事人自愿选择,不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物权的产生采意思主义,为我国物权立法的例外。第二方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本书下面要专门讲述的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善意取得,以及马上就要讲到的继承、征收、强制执行与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劳动生产、不动产拆除等。因以上原因发生物权变动的,均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其生效要件。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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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每天背点书上的内容,对司法考试帮助很大。
  •   老师推荐买的,感觉书质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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